银复[1993]355号
颁布时间:1993-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中银综[1993]18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是可行的,同意颁布实行。
你行要加强对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省级以下分行制定出实施细则后,要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以利于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稽核。
附:二、中国银行中银综[1993]183文(略)
附件: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
一、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是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利率浮动,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银行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利率浮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利率浮动,系指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20%,下浮10%。未经批准,不得超过上述浮动幅度。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均不得浮动。
三、中国银行的各级综合计划部门是利率浮动的管理协调职能部门,代表各级行统一行使利率浮动的管理权。
四、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据信贷政策,考核企业信用,兼顾资金成本,讲求综合效益。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利率。
五、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的主要依据是:
1.有利于突出中国银行的信贷政策和业务特点。对效益好的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外事企业和大中型出口生产企业、高科技生产企业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2.有利于促进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的共同发展。对我行的基本客户的贷款、存大于贷的客户临时性贷款及在我行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中间性业务的客户贷款,在利率标准上,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3.有利于信贷资金的成本核算,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幅度要参照银行综合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低成本来源总量制约利率实行下浮的贷款总量,高成本来源总量确定利率实行上浮的贷款总量。资金来源的利率结构要与资金运用的利率结构相适应。
4.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低风险贷款实行低利率,高风险贷款实行高利率。对自有资金达不到合理比例,或未按规定补足自有资金、信誉等级低下的企业,要通过利率手段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六、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利率浮动的基本原则和依据,结合按经济指标确定的企业信用类别,利率浮动分为三档:
第一档,执行同档次法定利率或在其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此档适用于一类企业;第二档,执行同档次法定利率或在其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此档适用于二类企业;第三档,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此档适用于三、四类企业。
贷款部门要通过利率浮动手段,逐年提高一、二类企业的贷款比重,降低三、四类企业的贷款比重。
各级贷款部门要将企业分类细则报同级利率管理部门备案。
七、贷款利率浮动实行三级管理。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本行业务政策,负责制定利率浮动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负责辖内行的贯彻落实工作。经济特区分行可按当地人行制定和批准的利率浮动规定执行。其他各级机构要确保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在所辖范围内的严格执行。
八、建立贷款利率浮动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辖内的利率浮动情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利率浮动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落实和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的操作制度。下级行对辖内贷款利率浮动的执行情况也要定期向上级行报告。对违反利率浮动规定的,要促其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九、本办法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侧重第五、六、八条制定出本行的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报总行综合计划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