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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储字[1993]第25号

颁布时间:1993-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存款部):

  1989年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宣传工作实施细则》,对于指导全行储蓄宣传工作,树立工商银行整体形象,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目标的确立,以及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逐步过渡的新形势下,原《细则》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及储蓄业务自身发展的需要。据此,总行对《细则》进行了修改、补充,拟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行,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储蓄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储蓄宣传工作是组织存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各项业务的舆论先导,是竞争储蓄存款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各级行处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储蓄宣传工作,实现储蓄宣传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宣传工作的任务是,在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础理论指导下,宣传储蓄的意见、作用,介绍储蓄管理条例,储蓄政策、原则、储蓄种类,普及储蓄、金融知识,最大限度地宣传动员群众自愿参加储蓄,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第三条 现阶段开展储蓄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以发展储蓄,振兴经济,塑造形象,服务业务为宣传中心,以强化居民储蓄意识,增加储蓄存款为目标,突出宣传工行优势与特点,不断丰富宣传工作内涵,优化储蓄宣传方式,提高储蓄宣传的自身和社会效益,推动我行储蓄事业的储蓄稳步发展。

  第四条 为了扩大宣传影响,提高宣传效果,使储蓄宣传更广泛地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要努力做到宣传活动经常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组织网络化,宣传人员专业化。

  第二章 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级储蓄管理部门,应设置宣传工作组织。总行储蓄部设置宣传处,省(市)分行储蓄处(部)亦应设置相适应的机构组织,地(市)分行、县支行储蓄科应有宣传主管人员和美工、外勤人员等,专职负责储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行宣传人员的配备,可结合存款余额,储蓄所数,业务发展和辖区大、小等情况,适当配备人员比例,原则上省(市)分行级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不要少于本处(部)总人数的20-30%。

  第七条 储蓄宣传人员的网络层次应由储蓄宣传管理人员储蓄宣传专业技术人员(美工、摄像),储蓄外勤人员构成。

  第八条 要保持宣传人员的相对稳定,鉴于储蓄宣传工作的专业技能性,其宣传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调离岗位,确要调离的应坚持先补充后调离。

  第三章 对宣传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级储蓄管理部门要按各类宣传人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考核制度,以促其尽责尽职的发挥作用。

  第十条 储蓄宣传管理干部和宣传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经济理论和金融储蓄业务知识学习,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提高储蓄业务宣传技能和公关能力,力求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客观形势和储蓄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储蓄宣传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总行储蓄宣传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1.制定储蓄宣传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拟发各时期储蓄宣传要点;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地宣传工作动态,指导全系统开展储蓄宣传工作;

  3.通过内部刊物《城市储蓄》,传递信息,交流储蓄工作经验和各种有关宣传参考资料。

  4.组织全行性大型储蓄宣传活动和专题宣传活动,在中央级传播媒介发布消息、广告,组织设计、制作全行统一的印刷品、宣传品。

  5.定期研讨、总结、交流宣传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指导、推动各地储蓄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宣传工作基本职责和任务1.根据总行的宣传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储蓄工作实际,制定储蓄宣传工作计划,指导辖区开展储蓄宣传工作;

  2.组织辖内大型储蓄宣传活动;

  3.及时为基层行处提供储蓄宣传资料,建立健全储蓄宣传网络,并积极为总行《城市储蓄》组织稿源,提供稿件;

  4.组织储蓄宣传人员的培训和各种类型的考核、竞赛活动,以提高储蓄宣传干部的业务素质;

  5.深入调查研究,组织辖内各种宣传活动,总结交流储蓄宣传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储蓄宣传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向总行推荐典型经验材料。

  第十三条 中心支行、省辖市分(支)行,直辖市支行储蓄宣传工作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1.贯彻上级储蓄宣传工作精神,开创性的做好储蓄宣传工作,结合本地区储蓄工作实际,制定储蓄宣传工作计划,并做出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2.有计划地对辖区储蓄所进行装饰美化,达到树立形象,提高信誉的目的;

  3.抓好典型,总结经验,积极为上级行推荐先进典型,并组织推广各地储蓄宣传的先进经验;

  4.编辑、印发对外宣传资料,并积极向上级行提供宣传素材和稿件;

  5.组织辖区社会宣传网络,总结和交流辖内储蓄宣传工作经验,奖励和表彰先进;

  6.帮助美工、外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有条件的也可开展小型多样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县支行(省辖市区办)储蓄宣传工作基本职责和任务1.贯彻上级行储蓄工作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并做出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2.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种宣传活动。组织辖区社会宣传网络,发挥储蓄外勤的作用,做好代办员、宣传员、协储员的聘请工作,并加强日常联系工作;

  3.搞好储蓄所的所容所貌美化布置,定期更换宣传橱窗、板报、墙报等内容;

  4.加强社会调查,了解经济信息,收集资料,掌握储户各时期资金投向心理动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情况和上报资料,以便有的放矢开展宣传;

  5.督促、检查美工、外勤人员的工作。

  第五章 宣传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 储蓄宣传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1.根据宣传工作的要点和安排,拟订各个时期储蓄宣传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2.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工作进程,督导检查宣传工作的开展,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加强与社会各宣传部门的密切联系,并负责本地区储蓄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随时注意汇总和积累储蓄宣传参考资料;

  5.组织培训储蓄宣传人员;

  6.做好宣传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基层美工的基本职责和任务1.负责辖内各基层行储蓄宣传的美术设计和展览牌、板报设计;参加新建所和改建所的环境设计,提出设计方案;及时更新储蓄宣传橱窗、宣传牌、利率牌;

  2.大型宣传活动的场地美化和标牌绘制,创作储蓄业务招贴、挂旗、折页等,编印、积累宣传资料;参与大型宣传活动的摄影、摄像等工作;

  3.负责与美术界的日常联系,向储蓄外勤、储蓄所宣传员传授美术知识和技巧。

  第十七条 基层外勤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1.经常深入企、事业单位,争取各单位领导对储蓄工作的支持,并与代办、联办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定期进行业务辅导,指导、帮助各单位开展储蓄宣传;

  2.进行调查研究,熟悉所辖区各单位的基本情况,了解市场动态,群众资金投向和消费结构变化,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性意见,为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依据。

  3.保持与社会有关部门及储蓄促进委员会和“三员”的密切联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他们在开展储蓄工作中的问题,要求和建议。

  第六章 发展社会宣传网

  第十八条 社会宣传网是依靠地方政府,运用企业群众组织的力量来推动储蓄宣传的网络系统。社会宣传网的主要形式是建立由政府牵头,社会各界参加的“储蓄促进委员会”。充分发挥其社会性,广泛性、权威性的优势,联系动员各行各业、各单位配合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协助银行开展储蓄代办工作,扩大网点,组织储源。

  第十九条 健全储蓄代办员,协储员、宣传员(公关)队伍。

  第二十条 要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的宣传阵地(橱窗、黑板报)和文艺活动开展储蓄宣传。

  第二十一条 储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宣传网提供宣传资料、协调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要与当地的新闻舆论部门和其他宣传机构建立经常性广泛的联系,充分运用现代化舆论工具和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强化宣传功能。

  第七章 储蓄宣传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蓄宣传费的使用标准储蓄宣传费是开展储蓄宣传的基本条件,储蓄宣传费是银行业务宣传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对储蓄部门使用的宣传费应予倾斜。根据目前的财务制度和历年储蓄宣传费的开支标准,银行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提取后储蓄宣传费应按照存款余额增长,逐年递增的原则划出一定额度由储蓄部门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宣传费的使用范围储蓄宣传费应专款专用,集中用于储蓄宣传工作的开支,其使用范围有:

  1.储蓄所室内室外宣传布置开支;

  2.购买和制作各类宣传品,支付设计和制印宣传资料的相关费用;

  3.供宣传使用和各类宣传活动的开支;

  4.“储委会”所需的正常费用开支。

  第二十五条 宣传品的制作与使用1.储蓄宣传品的设计与制作应遵循面向储户和“我宣传我受益”的原则,突出储蓄宣传的内容;

  2.宣传品的设计应与企业识别系统相衔接,强化工商银行的企业形象宣传;

  3.储蓄宣传品的制作应向标准化,系列化方向努力,逐步形成全行统一的,带有金融企业特色的宣传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标识和字型在各项宣传工作中应按照统一规定图样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储蓄宣传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摄影、摄像、绘画设备,并做好财产登记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及规定办法,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储蓄宣传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在总行储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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