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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几项政策规定

银传[1993]75号

颁布时间:1993-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目前,清收违章拆借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要遵照朱镕基副总理“要建立一套制度来收回违章拆借资金”的指示,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做到区别对待、有堵有疏,将清收违章拆借转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以下十条新的纠正和清收违章拆借的政策,请各行结合人民银行银发[1993]166号文和银传[1993]37号文一并认真执行。

  一、核实认定各家银行截止到1993年底未收回的违章拆出资金余额。凡专业银行系统内上下之间的资金调拨,应从同业拆借中剔除;凡专业银行对附属全资企业法人的资金往来,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信贷部、投资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已列在系统内往来的,应转为同业往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科目归属。所有拆出单位,对1993年底未收回的违章拆借和逾期拆借要建立台帐逐笔记载,制定出清收计划,指定专人定时清收,清收进度要逐月报上级专业银行和同级人民银行。各家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要对清收违章拆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清收月报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二、坚决纠正违章拆借合同。凡以往签订的拆借合同中确定的期限、利率违反人民银行规定而又未收回的,该拆借合同定的期限、利率一律无效,并按人民银行,最新规定,重新签订合同。不允许以合同期限未到为借口拒绝收回与归还,也不能办理展期手续,必须按到期、逾期拆出资金登记和催收,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和罚息。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落实清收措施。对尚未收回拆借资金要进行分类排队,区别对待,运用多种手段清收:首先要抓大户,抓薄弱环节。对拆给金额大的单位,对拆给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贷部、自办实体等而又归还不多的单位,要派专人摸清对方的资金营运情况,协商定出分期收回进度计划。对不归还拆借资金仍继续扩张投资的,要抓紧催收,并加收逾期利息,促使其迅速归还,必要时银行可从拆入方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第二,要落实清收责任,谁批准、谁拆出的,谁负责清收。到期不能收回的,要说清情况,追查责任。第三,对那些有偿还能力但拖延不还的单位,可诉诸于法律。

  四、对于用拆借资金搞房地产的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收。第一,对已建成的房产或尚未施工的土地,要督促拆入单位按保本原则出售,必要时可适当降低价格,以收回拆借资金。第二,对用于中低档居民住宅,再投入少量资金即可建成的,只要确实有销路并已签定购销或转让使用合同,可由使用单位通过正常渠道申请贷款,银行尽力支持,待建成出售后立即收回拆借资金,此种情况最迟不能超过1994年底。第三,对搞高级别墅、宾馆、酒楼等楼堂馆所的,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收回拆借;未建成但接近完工的,待完工后再收回拆借;刚刚征地或开工不久的,银行不得再用信贷资金支持。

  五、对于用拆借资金参股、投资的,要督促对方尽可能将股权转让,收回资金归还拆借款。投资效益较好,但收回有困难的,经过双方商议和有权部门审批,可转为有条件投资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相应收回拆借资金。对用于囤积股票、债券的,要促其将股票、债券转让出去,适当降价出售。对用于购买到期债券,债券发行人无力承兑的,要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拆借。

  六、对将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如投资项目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优先发展的项目,且项目建成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可按正常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国家计委、省、区、市计委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国家下达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之内转为贷款。对于用于开发区、一般加工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和效益差项目的,不仅不能再支持,而且要由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制定计划,分期归还。

  七、凡银行拆出资金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困难的,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可在下达贷款规模内逐步转为贷款。如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差、产品积压,不符合贷款条件,应分期收回。

  八、对由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出面要银行办的拆借,或通过拆借发放贷款的,要由地方政府工财政部门安排归还拆借的资金来源,或从地方财政预算、财政信用中分期归还。

  九、银行通过拆借向所办经济实体注入的资金,要在办理脱钩的同时理顺资金关系,落实债权、债务,落实收回拆借进度。应当处理、变卖的资产要处理变卖,并归还拆借资金。

  十、加强对未收回拆借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对那些可能有风险的资金,尤其是直接拆给非金融机构的资金,要重新核查手续的合法性。没有办理担保、抵押的要补办担保、抵押;对已出现风险的部分,要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清收,并相应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附表一、二、三(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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