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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若干事项的暂行规定

农银发[1993]48号

颁布时间:1993-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完善金穗卡服务功能,现将当前信用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异地转帐业务

  持卡人在异地除购物、消费和存取现金外,还可用金穗卡办理异地转帐业务(目前只限于到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办理转帐手续)。经办的发卡机构将按转帐金额的5‰向持卡人计收手续费,最低收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手续费收入由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对半分润,按月划拨,并纳入当年损益。

  1.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处理手续

  收款单位所在地发卡机构在办理支付款项的转帐手续时,应比照金穗卡取现方式办理,由持卡人填写取现单,辘卡后,由经办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转帐”字样(或盖章)。如需授权时,应按规定的授权方式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请求授权,待授权回复后,按现行的信用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帐务处理。收款单位在发卡机构开户的可直接入帐;不在发卡机构开户,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至收款单位开户行。

  2.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处理手续

  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在收到联行报单和注有“转帐”字样(或盖章)取现单后,除按一般帐务要求记帐外,还应将异地转帐业务设立登记簿单独反映,便于填制信用卡统计月报表和进行效益分析。

  二、同城转帐业务

  同城转帐业务可比照异地转帐业务基本做法,手续费是否收取由各行自定。

  三、授权

  为控制金穗卡业务风险,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除原有的授权规定外,现补充如下内容(本规定适用于购物、消费和转帐业务):

  金穗卡授权业务按每笔业务金额划分三个授权档次,即:

  1.同城授权业务及异地授权业务每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均可通过电话授权方式;

  2.每笔业务金额超过1万元,在10万元(含)以内的异地授权在全国电传授权网未开通前,一律采用传真方式进行索权和授权。由索权地发卡机构填写索权单(见附件1),向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索权。授权方接到索权单后,应立即登记授权登记簿,并根据索权单内容查询持卡人有关帐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填写意见并加盖信用卡业务公章,并由经办人、主管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最后将授权情况记录在授权登记簿上。

  索权地发卡机构接到授权回复后,应认真审核手续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再将授权结果和号码回复当地请求授权的特约商户或银行网点,并将索权单复印后专夹保管,按会计重要凭证保管要求保存。

  3.每笔业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异地授权业务,除办理上述第2点规定的手续外,还需由授权方编制密押,具体编制办法另行通知。

  索权方收到索权单(见附件1)后,应在复核密押是否正确后回复特约商户或营业网点。

  四、金穗卡挂失及紧急止付

  1.挂失

  如持卡人的金穗卡因不慎丢失或被盗,可就近到本地或异地任何一个信用卡代办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挂失手续时,持卡人需向银行交纳挂失手续费,单位卡50元,个人卡20元。银行受理挂失到特约商户接到止付名单为挂失受理期限,在止付名单送达特约商户和银行营业网点之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2.紧急止付

  紧急止付一般限于银行内部掌握,当遇到持卡人连续恶性透支,重大案犯涉嫌或由于发卡机构管理上的问题,而将已打好尚未发出的卡丢失等情况时,才可办理紧急止付。如持卡人遇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办理紧急止付时,各行要根据情况从严掌握,并且办理紧急止付所需费用全部由持卡人自负。

  五、金穗卡的申领及担保(个人卡)

  1.除原金穗卡章程规定的要求条件外,异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可凭居民身份证、二年以上有效期的外籍人员护照、军官证、以及具有省、地级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申领个人金穗卡。

  2.凡申领个人金穗卡的居民,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三种。即: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自我担保。如担保人中途退保,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被担保人金穗卡全部帐务结清并将卡交还银行一个半月后,担保人的责任方可自行解除。否则,担保人仍负担保责任。

  (1)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应有发卡机构所在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并有稳定的收入,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必须具有足够偿还能力。

  (3)自我担保:也叫资金担保。即由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一年定期存款帐户,金额最低不得少于5000元,做为持卡人开卡的自我担保金。对持卡人担保金各行要设专户管理,非经发卡机构同意,其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

  六、统计报表

  为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信用卡业务发展状况,分析信用卡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行务必于每月五日前将统计报表报达总行,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可直接报总行,非计划单列市一律由省分行汇总后报总行(统计报表格式见附表2)。新的统计报表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份月报开始实行。并请各行按新表格式补报一九九二年底及一九九三年一月份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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