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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家科委关于下达《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银信[1993]18号

颁布时间:1993-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科委:

  现将修订后的《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下达各行和各地科委,请遵照执行。各行和各地科委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共同办好科技开发贷款业务。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和国家科委。

  各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须于今年6月末前报达总行信贷一部备案。

  附: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支持科技开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支持高新技术、高新性能和高质量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填补我国出口商品空白和替代进口,促进金融与科技相结合,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加快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贷款结构的优化,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与国家科委共同商议,中国银行总行决定开办科技开发贷款,并制订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条件

  承担由科技成熟成果转化为商品生产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企业。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二)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贷款偿还保证。

  (三)须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能按银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接受银行信贷监督。

  二、贷款用途、期限、利率

  科技开发贷款用于购置设备、原辅材料、配套件、软件、安装费用或少量土建开支等。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申请、审批、偿还

  (一)贷款申请

  借款单位需向银行提交:

  1.借款申请书;

  2.用款计划、还款计划、以及编制计划的依据;

  3.借款单位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4.有关的还款保证文件;

  5.科技项目推荐材料;

  6.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二)贷款审批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由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并向各地方科委下达建议项目,由地方科委和当地中国银行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估。

  2.地方银行和科委将建议项目的评估意见,按各自系统上报中国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

  3.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经与国家科委协调,在年度科技开发贷款规模内下达科技开发贷款专项信贷计划。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自行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项目的落实情况由分行和地方科委分别上报总行和国家科委,由总行和国家科委协商另行调整安排建议贷款项目。

  4.科技开发贷款由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外贸信贷部门主办。贷款6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总行审批,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行自行审批。

  (三)贷款偿还

  借款单位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

  借款单位若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需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经银行批准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违约

  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挪用贷款或不按期如数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按其违约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加息;

  停止发放新贷款;

  收回原有贷款;

  担保人履行经济责任。

  五、贷款管理

  (一)科技开发贷款实行专项管理,按计划使用,逐笔核贷;

  (二)在分行权限内,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将批件、审查意见一式两份报总行备案;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在报总行备案同时抄送省行;

  (三)科技开发贷款会计科目为“7364”;

  (四)统计:

  1.科技开发贷款在中银统12表中“0712”-“外事企业贷款”科目中统计;

  2.科技开发贷款在中银统05表中,将“7363”、“7364”两二级科目余额均归属在“806外事企业贷款”统计项目中。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办理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各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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