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综[1993]30号
颁布时间:1993-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服务,进一步扩大外汇资金来源,总行对1982年颁布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乙种)》进行了修订,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新章程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修订后的新章程发送各行(英文版待翻译后另发),请组织实施。为便于学习掌握,将两个章程的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甲种外币存款章程
1.存款对象增加了“在中国境内保税区的中外企业、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额机构”和“私营企业”。
2.定期存款存期增设了七天和一个月档次。
3.存款品种增加了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请按照总行(84)中综字第172号、(85)中综字第21号和中银综(1992)140号文件中有关“七天通知存款”规定执行。协定存款主要是为鼓励金额大、存期长的存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有关规定请按照总行中银综(1992)140号文第二条执行,即金额满50万美元(或章程规定的人民币300万元的等值外汇)和存期一个月及以上的外币存款,可在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利率基础上增加0.25至0.5个百分点,在此幅度内由各行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对协定存款,银行除开具定期存单外,还应与存户签订协定存款书。
4.原章程规定活期存款不得透支,改为未经银行批准不得透支。鉴于透支情况复杂,总行将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5.新章程中规定“经存款银行同意也可开立其他货币帐户”。其他货币是指总行曾下文规定可以开办的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以及澳大利亚元(乙种外币存款同)。
二、乙种外币存款章程
1.新章程存款对象明确为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对原章程中“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的存款在新开户或旧户到期转存时全部开立丙种外币存款帐户。这部分客户如要兑取外汇券,可凭客户出具的外派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
2.定活期存款起存金额由原来的人民币50元和20元等值外汇分别提高为人民币500元和100元的等值外汇。
3.明确了外汇帐户与外币现钞帐户。
4.定期存款存期增设一个月档次。
5.定期存款到期,由银行自动转期续存改为预约由银行代办转存。
6.鉴于乙种外币存款对象改为境外居民,总行(88)中综字第175号和(89)中综字第236号文规定的“外汇户支取同种外币现钞,可不需经过汇买钞卖折算,直接按1∶1支付外币现钞,免收买卖差价费”、“现钞户按规定以同种货币汇出境外不再经过钞买汇卖折算,将原收外币买卖差价改为按中间价折算计收人民币”,只适用于我行丙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改为均需通过外汇买卖价折算,收取买卖差价费。
三、有关存款利率问题
鉴于目前的《外汇存、贷款利率表》中“单位定期存款”栏没有七天通知和一个月档次,“个人定期存款”栏没有一个月档次,总行制定了相应档次的临时性存款利率(见附件2),供各行实施章程时执行(乙种外币存款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参照单位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请你行认真组织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重新颁布《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批复(1993年2月16日 银复〔1993〕27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综[1992]10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行对一九八二年颁布实施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和《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的修订意见,修订后的甲、乙种两个章程由你行公布实施。
附件一: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各级机构办理。
第二条 下列机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一)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商务机构、民间组织、驻华国际组织机构;
(二)在中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企业、团体;
(三)在中国保税区内的中外企业、单位;
(四)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中国境内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存外汇,并经批准可以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一)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拥有的外汇;
(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存的外汇;
(四)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协定、通知和活期存款四种:
(一)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整存整取;
(二)协定存款:由存户和银行双方就存款期限、金额、利率签订协定,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一个月;
(三)通知存款: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等值外汇,存期不少于七天,支取须在七天前通知银行;
(四)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元的等值外汇,随时存取。凡开立往来户的存户,要求使用支票的,需经开户银行同意,未经银行批准不得透支。
第五条 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港币六种。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如因特殊需要,经银行同意可开立其他货币帐户。
第六条 开户时,存户需提供银行所需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银行出具存款凭证。
第七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一)可将存款汇往中国各地或境外;
(二)可兑换人民币;
(三)可传入在存款银行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帐户;
(四)经批准可以支取适量外钞携出境外。
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对本帐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存款支取:
(一)定期存款或协定存款到期,可凭存款凭证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或转存,如因特殊需要,存款未到期可提前支取;
(二)通知存款须在支取日七天前书面通知存款银行,届时可凭存款凭证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三)活期存款可凭存折或支款凭证及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第九条 存款计息:
(一)本存款按国家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存款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分段计息;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三)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的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通知存款存期不足七天,不予计息;存期超过七天,未在七天前办理通知手续或虽已办理通知手续而需提前支取,须扣除七天的利息;已办通知手续,到期不取,逾期部分不予计息;
(六)活期存款往来户使用支票的不计息。
第十条 存户如将存单、存折、支票、印鉴遗失,应立即持单位证明或按原约定的方式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经开户银行认可,七天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在挂失前,如存款已被人提取,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存款帐户清户时,存户应将存折或存单、支票及其他有关凭证交回银行。
第十二条 存款银行对存户的存款保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修订并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各级机构办理。
第二条 居住在中国境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本存款帐户。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1.由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2.其他经中国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与外币现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帐户,如为外钞,要求存入外汇帐户,则按当日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从境外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
第五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一次存入,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元的等值外汇;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存、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元的等值外汇。
第六条 本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港币六种,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如因特殊需要,经银行同意也可开立其他货币帐户。
第七条 开户时,存款人需填写开户凭条,预留印鉴,定期存款,由银行出具记名式存单;活期存款,出具存折。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存户,也可来信,银行按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并可代保管存单或存折,给存款人出具保管证。
第八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1.可汇往中国境内外;
2.可兑换人民币;
3.存款人出境时,根据存款人的要求,外汇帐户可直接汇出,也可支取外钞;外币现钞帐户可直接支取现钞,也可汇出境外。
第九条 存款支取:
1.定期存款到期,可凭存单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支取,活期存款凭存折及支款凭证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
2.定期存款可预约由银行代办到期转存手续;
3.定期存款如提前支取,可凭存单、取款约定方式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一次。
第十条 存款计息:
1.本存款按国家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存款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分段计息;定期存款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3.定期存款到期转存,按转存日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移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时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存户如将存折、存单、印鉴遗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经开户银行认可,七天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人提取,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存款帐户清户时,存户应将存折、存单及其他有关凭证交回银行。
第十三条 存款银行对存户的存款保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修订并解释,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附:二 外币存款临时利率表 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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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
│ 币 种 ├─────────────┬────────────┤
│ │ 七天通知 │ 一个月 │
├───────┼─────────────┼────────────┤
│ 美 元 │ 1.8125 │ 2.1250 │
│ 英 镑 │ 3.5000 │ 4.5000 │
│ 德国马克 │ 4.1563 │ 6.3125 │
│ 法国法郎 │ 5.1250 │ 8.2500 │
│ 日 元 │ 1.8125 │ 2.1250 │
│ 港 元 │ 1.4688 │ 1.6875 │
│ 加 元 │ 3.7188 │ 5.4375 │
│ 荷兰盾 │ 4.0000 │ 6.0000 │
│ 瑞士法郎 │ 2.9375 │ 3.8750 │
│ 比利时法郎 │ 4.0000 │ 6.0000 │
└───────┴─────────────┴────────────┘
注:以上利率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