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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1993]21号

颁布时间:1993-04-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广东、福建、海南省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应当指出,近几年来,信贷资产质量不高,贷款风险加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工商银行发展的突出矛盾。为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银行信贷管理的新途径,根据全国分行长会议的部署,总行研究拟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并决定在部分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试点办法》借鉴了国外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经验和巴塞尔协议所确定的风险权重管理原则,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几年来我行普遍开展的对企业分类排队的工作经验,建立了以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为重点的风险管理框架,藉以探索适应我行特点的新型信贷管理机制。

  在《试点办法》中,以企业或项目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形态的评核、管理为基础,通过对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综合评核银行对借款企业贷款与否,贷款金额大小、贷款方式、审批权限及对贷款质量进行监测与考核,形成银行信贷的量化管理体系,弱化贷款决策中的主观臆断因素,以逐步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水平,并为清收、转化风险贷款,与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风险资产权重管理原则接轨,提供可靠的依据。

  试行贷款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也是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尝试,为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成立了由主管信贷行长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请各试点行加强组织领导,并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鉴于《试点办法》还不够完善,还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充实、调整。因此,今年试点工作先由广东、福建、海南省,上海、深圳市分行各选择两个支行在工业、商业、技改信贷部门进行。其它省市分行可根据本省市情况自行确定。

  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统筹研究解决试点中所出现的问题,为明年推广实施做好准备,各试点行应于今年年底前,向总行报出试点工作报告和《试行办法》修改意见。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及《中国工商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的技术指标说明》(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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