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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办法》的函

中银综[1993]53号

颁布时间:1993-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办法》经全国计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征得有关试点行的意见,现正式随函下发各行。

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银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金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各项业务持续、稳健、高效地发展,总行决定进行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按照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资产与负债总量平衡的原则,运用目标管理和资产负债比率体系,对银行所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使之在总量上和结构上保持合理优化配置,最终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有机统一,从而提高银行综合运筹资金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要求,总行对试点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实行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努力探索搞活微观经营活动,适当扩大经营行自主权,不断改善信贷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二章 试点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目前主要选择不同类型地区的几个二级分、支行进行,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和展开。

  第五条 被试点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成立时间较早,机构健全,网点覆盖面较宽;

  2.各项业务发展稳健,规模适当,资金基本自给,业务品种齐全,资产结构合理和质量较好;

  3.经营管理科学、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求实、开拓,内部协调配合,计划部门人员整齐,干部素质较高;

  4.当地外向型经济发展快,并具有一定的地区代表性,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六条 实现人民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目标。各试点行应自觉地遵循:

  1.负债制约资产的原则。坚持信贷资产负债的总量平衡,吸收的存款要在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保证存款提取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资金运用,不能超越资金来源安排贷款的投放。

  2.资产负债结构对应原则。保持资产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基本对称平衡。

  3.资产优化原则。根据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及信贷原则,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逐步消化存量中的不合理占用,促使负债和资产结构向多渠道和多元化发展。

  4.风险分散原则。要在加强信贷管理的同时,严格控制对单个企业的贷款数量,并逐步缩减信用担保贷款,实行抵押贷款、票据贴现贷款,开办银团贷款,购买国家债券,以分散信用资金的风险。

  5.政策性和经营性分别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范围应是全部资金来源和全部资金运用。负债项目包括:各项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信贷基金、向人民银行借款、同业往来、拆入资金及其他等;资产项目包括:各项贷款、缴存存款准备金,在人民银行存款、同业往来、购买债券、库存现金和其他等。

  第四章 指标管理体系

  第八条 总行对试点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人民币自有资本金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低比例。

  2.人民币各项贷款与人民币各项存款加发行债券加自有资金的最高比例。原则上要求各试点行资金自求平衡,当年新增贷款总量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存款总量的70%,其余30%用于库存现金、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和上缴省分行辖内存款准备金,其中特种贷款应与金融债券的发行相平衡。

  3.固定资产贷款加购买一年期以上企业债券等中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吸收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的最高比例。

  4.对一个企业(或项目)贷款额与银行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5.除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粮食、化肥等重要物资进口贷款外,经济担保和抵押贷款余额与人民币贷款总额的最低比例。

  6.拆出资金与人民币各项存款总额和拆入资金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高比例。拆出资金只能是在执行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的前提下,交足法定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等需要后的超额储备;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或信贷先支后收的临时困难,决不能作为长期性资金来安排。不得挤占联行汇差资金进行资金拆借活动。

  7.逾期贷款及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高比例。

  8.人民币利润总额与人民币各项贷款总额的最低比例。

  第九条 试点行按照上述比例关系,结合本身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出具体比例数据,经省分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确认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总行可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变化,重新确定和调整上述指标体系和具体比例数。

  第十一条 有关省、区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规模内,按照试点行往年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其存、贷款的计划增量,并留出适当规模以备试点过程中之急需。总行亦将对此作出必要的准备。

  第十二条 试点行在执行中,应努力实现规定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允许暂时达不到有关指标;但超过有关计划指标,应上报省行并抄报总行申请追加,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发生多存多贷所需的贷款规模首先由省分行负责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总行帮助解决。试点行在不突破总量和确定的比例内,可自行统筹安排全年的用款进度,允许季度中间适当增加一些贷款投放。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行、省分行下达的计划发放。

  第十四条 对总行安排的上贷下转专项贷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五章 检查和实施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考核,试点行应按规定及时汇总和填制人民币信贷资产负债统计月报(见附表),并于月后5日内上报省行计划处,同时抄报总行综合计划部。

  第十六条 总行、省、区分行要加强对试点行情况的检查、分析和指导,随时掌握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试点行要加强对人民币信贷资金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及时反映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季末、年末写出全面分析信贷资金变化及原因的报告,不断总结试点的经验和成果,为今后全系统推广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试点行的试点工作要由行长亲自负责,组成由计划部门牵头,行内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并制定出有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点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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