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国债字[1993]第51号
颁布时间:1993-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确保今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下达今年国债兑付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部、行研究决定,准予你省(区、市)从今年3年期国库券发行款中(指通过银行领券、划款部分)抵扣 万元,其中 市 万元,转作财政部门兑付资金。该部分资金免于上划,并以此通知抵项相应发行款核对帐务(发行上划数=券面领用数-转作兑付资金数-剩余券面销毁数)。省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兑付资金抵扣办法,各地在保证帐款不错不乱的前提下,由各省财政厅(局)同省人民银行分行协商制定。应缴发行款减去转作兑付资金部分,应按原渠道及时足额上划,严禁占压、截留。
二、财政部预拨部分资金作为银行系统办理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的备用金,由人民银行逐级下拨。各行办理兑付国债券的款项,仍按去年的办法逐级上划,由总行及时向财政部清算。各地应于9月20日(总行收到日)将备用金全数划回总行。
为适应上述变化,对(93)财国债字第11号文“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做了相应修改(见附表)。请各地区在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帐务结清,剩余券面按原领券渠道交回、销毁。
附件: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1993年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制表日期: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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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期 │ 五年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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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调入│上划│转作│剩余│调入│上划│剩余│备注│
│ │ │ │兑付│ │ │ │ │ │
│ │债券│款项│资金│销毁│债券│款项│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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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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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人民银行调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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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计划单列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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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财政系统调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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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计划单列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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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章: 经手人章: 财政厅(局)公章: 经手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