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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3]137号

颁布时间:1993-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各行,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目的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外汇,合理安排外汇贷款规模,引导和调整外汇信贷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外汇资金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搞好人民币和外币的综合平衡,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38号文《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银复[1993]30号《关于实行限额管理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对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实行“统一计划,比例管理,限额调控,按季分析,半年考核”。

  第三条 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全部纳入农业银行综合信贷收支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行外汇信贷年度计划。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积极吸收外汇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依据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各行积极组织存款,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合理安排贷款。

  第五条 外汇贷款实行年末限额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

  第六条 各分行根据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贷款限额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季后十五日内上报总行计划部,同时抄报国际业务部。

  第七条 总行对外汇信贷计划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实行上下半年考核,通报各分行。

  第八条 坚持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资金的配套平衡。各行在安排外汇信贷资金计划时,要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由各行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自行安排。

  第九条 外汇信贷资产负债范围和含义

  外汇信贷资产包括:国内各项外汇贷款、境外和国外资金运用(包括贷款、投资、拆出、存放等)、同业和系统内外汇资金往来。

  外汇负债包括:国内各项外汇存款、境外和国外资金来源(包括借入、拆入、发行债券等)、同业和系统内外汇资金往来。

  外汇资本金包括自有资本金(未分配外汇利润、财政拨款、其他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和视同自有资本金(外汇存款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根据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状况制定以下八个比例指标:

  1.外汇资本金与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要高于8%。低于这个比例的要通过提高信贷效益,增加资本金。

  2.外汇贷款余额占各项外汇存款余额加外汇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80%。

  3.同业拆入(或拆出)短期资金余额占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

  4.境外贷款、投资(含证券)、拆(或存)放等资金运用余额与外汇资产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5.境外资金来源余额与外汇资本金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0%。

  6.中长期外汇贷款余额占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60%,超过比例的要逐步降低:短期外汇贷款余额占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部分不低于40%,低于40%的要适当提高。

  7.外汇业务备付金和库存现金不得低于其存款余额的3%。

  8.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计划应相等,在实际发放中外资来源大于运用的部分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存款准备金管理

  外汇存款准备金按各项外汇存款月平均余额的10%计算,按季提取。具体办法按农银发(1992)257文和[1993]农银发115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外汇信贷风险管理

  为保护储户利益,同时以应付贷款逾期和呆滞、呆帐损失问题,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凡外汇贷款余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外币储蓄余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分行都要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逐年按年末外汇贷款余额的3‰计提,分行对下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总行、分行有关部门要对外汇信贷资产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其内容包括:一是检查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包括经营范围、各项利率执行以及各种业务费用率,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投向及与资本金的比例;二是检查实收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流动情况,规定补充的资本金是否及时补足;三是检查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和流动性,包括中长期外汇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短期外汇放款、存放同业款、各项外汇准备金之和与同期外汇资产的比例;四是检查外汇资金计划和贷款限额控制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各分行要加强和完善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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