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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国内分行对外筹借商业贷款的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

中银资[1993]82号

颁布时间:1993-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鉴于我境内各分行对外筹资业务不断增加,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对外筹措商业贷款的申报程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我行内部的职责分工,特对分行有关申报程序的管理办法重申如下:

  一、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都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总行申请办理对外筹资业务;

  二、分行对外借款应获得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外借款委托书以及当地计委同意使用当地对外筹借商业贷款指标的证明;

  三、分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对外筹资申请;分局在确认对外筹资指标有效后,应向我分行提供指标证明文件;

  四、使用商贷的项目金额如在分行审批外汇贷款权限之内,由分行进行项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地方计委、外管局出具的指标证明文件报送总行资金部;如项目规模超出分行权限,需向总行主管信贷部门报批并抄报资金部;(注)

  五、信贷部门在最终批准使用商贷项目贷款时,需送资金部会签;经总行资金部审核并获得其同意之后,分行方可向国外机构正式询价,洽谈有关条件;

  六、分行应将有关贷款条件及协议文件报总行资金部审核,如符合总行规定,总行将向其出具对外借款授权书;

  七、各海外分行需在分行向其出具总行发出的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之后,方可与其签署贷款协议。

  希望各分行严格遵守有关对外筹借商贷的管理规则,以保证此项工作正常进行。

  注:本文第四部分作废,有关作法请参照中银信[1993]96号文《关于信贷工作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议精神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即:“各行使用地方利用外资规模办理的国际商业贷款,按现行分工一律报总行信贷一部和信贷二部审批,对外筹资由总行资金部办理或授权分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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