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4]273号

颁布时间:1994-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规范人民银行的财务行为,以适应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和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本制度已报经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为了有效地履行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规范全行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总行所属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按国家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和业务特点,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各级分支行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后下发执行,各项收支相抵后,实现利润经财政部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年度发生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人民银行的年度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纳入国家预算,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并接受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的财务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预算管理、统负盈亏”的体制。

  第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

  一、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二、资产管理;

  三、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四、财务支出管理;

  五、财务收入及盈亏解缴管理。

  第六条 各级行应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

  第七条 各级行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财务核算应日清月结,原始记录应准确、完整,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单位的财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八条 各级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有效地运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增收节支,改善管理,保证人民银行业务发展,促进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

  第九条 财务管理是人民银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行长对财务管理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

  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领导全行的财务工作。

  会计部门集中管理全行财务收支,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

  其他部门应支持会计部门按《会计法》执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资本金和负债

  第十条 人民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持有,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的总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有效运行而设置的专项准备,按国家规定从实现利润中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的负债包括:流通中货币、财政存款、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及其缴来的财政性存款、邮政储蓄转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中央银行债券、各种暂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流通中货币是指人民银行发行货币形成的对国家的负债。

  财政存款是指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形成的对财政的负债。

  中央银行债券是指人民银行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向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吸收资金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负债。

  第十三条 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在当期计入业务支出。

  以负债形式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保险企业等吸收的资金,应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各级行必须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及时足额划缴财政性存款和准备金存款,要监督金融机构代理国库收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及时解缴入库。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的资产包括:再贷款、再贴现、金银、外汇、有价证券,库存现金、固定资产、各种暂付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再贷款、再贴现应根据货币政策和贷款安全的需要发放。

  发放的贷款必须按期收回,并按时计收利息。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七条 金银、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并做好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金银买卖的财务核算按金银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国家外汇储备的集中管理,外汇储备的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加强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付,经审核相符后才能列帐,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吞吐的政府债券和其他特定债券必须加强管理,做到帐实相符。有价证券买卖发生的差额,按规定分别列入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业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属于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无论购建或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应及时列帐,并按房屋、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机具、其他财产进行分类核算。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调入调出双方协议价格加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扣除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的安装成本计价;

  六、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自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消费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列入损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购建、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经财政部批准以后从有关财务支出科目专项列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从有关财务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立登记簿或卡片帐,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资金和资产发生多缺,必须严肃对待,分清情况,查明性质,按照总行规定的处理权限和规定,认真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暂收、暂付款项,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并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列帐,分户记载,及时清理。非业务性占款不得用暂付款项垫付。

  第四章 财务收支计划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民银行各级行每年要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由总行汇总报财政部批准后对下分解落实,并按计划进行控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

  第二十八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内容:一、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业务收入。二、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其他支出。以上收支相抵为利润或亏损。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支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应体现人民银行的业务特点,按照既保证业务发展需要,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根据年度信贷收支计划、各项业务需求、机构人员和费用开支标准等情况,参照上年财务收支规律、考虑物价调整及其他政策性因素,采取预测和计算等方法,按财务科目、帐户及使用的说明(见附件)逐项编制。

  第三十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核批和调整。人民银行各级行于年度开始前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省级分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总行,经财政部批准后,由总行对下核批实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利息收支按实列支,其他项目实行指标管理,遇特殊情况经财政部批准进行调整。

  省级分行根据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下达下级行执行,并据以掌握辖内分支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计划指标遇有政策性原因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上报总行核批并说明原因。

  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的预算支出,应在总预算内单独编制,由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财务收支计划是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考核全行财务收支的主要依据。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认真测算,准确编制,严格执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主动向财政部派出机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其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收支计划的管理职责。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是全行性工作,各级行的行长和有关部门都有管理职责:

  行长的管理职责是:领导计划编制,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控制管理措施。

  总会计师的管理职责是:协助行长审查财务收支计划,审核重要项目的开支,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会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具体负责计划的编制、汇总和执行,分解、落实上级行核批的计划指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分析、报告。

  各业务、人事、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是:提供编制计划的依据,协助会计部门完成计划指标。

  第五章 财务支出

  第三十四条 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支出、管理费、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

  一、利息支出是指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支出、保险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机关团体存款利息支出、邮政储蓄转存款利息支出、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支出、债券利息支出、贴息支出和其他利息支出等。

  二、业务支出是指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开支。包括货币发行费、钞币印制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调研信息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修理费、金银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咨询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等。

  三、管理费是指办公经费、个人经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旅差费、劳动保护费、水电取暖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保险费、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外事费、绿化费、公杂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管理费等。

  四、专项支出是指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支出的设备购置费、电子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院校经费支出和事业费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包括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税金、损失款项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各项财务支出实行分类核算。利息支出按实列支;业务支出、其他支出由总行核定预算,分行在预算内组织辖内实施,按实列支;管理费由总行核定指标,分行在指标内掌握开支;专项支出按照核定专项支出指标和专项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管理,即:专项支出中设备购置、县级支行基建、零星基建、职工宿舍投资以及银行学校经费实行专项指标管理。一、二级分行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的投资,高等院校经费由总行核定预算,专项拨款。金融电子化投资由总行核定预算,根据项目分别实行专项指标和专项拨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由总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度,报财政部审批后下发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和开支标准,应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务支出必须划分下列界限:应在管理费中列支的费用不能列入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应在专项支出中列支的费用不能列入业务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八条 各行要加强财务支出的管理,各项开支在满足正常业务支出、保证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要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按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财务收入和盈亏解缴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的财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业务收入。

  一、利息收入是指以资产形式形成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收的利息。包括金融机构再贷款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等。

  二、业务收入是指人民银行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业务收入。包括金银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业务收入、罚款净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条 各项贷款(含再贴现)以及邮政汇兑往来资金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不准擅自变动利率,减少或增加利息收入。低息和贴息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补贴的项目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各级行不得自行增加低息、贴息项目。

  第四十一条 各项财务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真实反映。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入,应全部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财务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依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或补收。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每一会计年度的各项财务收入扣抵该年度各项财务支出后,剩余的利润年终决算后全额逐级汇总上划总行,亏损由总行审核后逐级拨补。全行净利润经财政部批准提取总准备金后,由总行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净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

  第七章 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银行财务状况及财务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两部分。各级行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本着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编报及时的原则定期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及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

  资产负债表分项列示人民银行在报表日所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及金额,反映人民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损益表提供人民银行各项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数据,反映人民银行在一定时期利润(亏损)实现情况,是考核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利润分配表反映人民银行年度实现利润按规定进行分配的情况。

  固定资产表反映人民银行各类固定资产现状及增减变动情况。

  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反映人民银行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是考核、检查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编写而成的关于人民银行本期财务状况的分析报告。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期财务收支情况、盈亏情况及资产负债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本期发生的直接影响本期或下期财务收支情况的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分析;

  三、本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本期财务状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解决措施、意见。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系统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汇总上报总行,全行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总行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审批,并接受国家审计。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每季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第四十七条 会计部门要做好日常的财务分析工作,采取综合分析、专项分析等形式,对财务预算管理中的全面情况和特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反映,以改进财务工作中存在问题。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各级行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凡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的各项支出,一律从以后年度预算中扣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财务科目、帐户及使用说明

  一、利息收入科目(一)金融机构利息收入核算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二)再贴现利息收入核算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办理贴现按规定再贴现率计收的利息。

  (三)财政汇兑利息收入核算邮政部门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占用人民银行资金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

  (四)其他利息收入核算人民银行(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贷款、对财政借款按规定的利率计收的利息。

  二、业务收入科目(一)金银业务收入核算金银收售过程中发生的升色、升秤等收益。

  (二)手续费收入核算人民银行办理各项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

  (三)证券业务收入核算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在公开市场吞吐国债和其他特定债券所得的收入。

  (四)罚款净收入核算对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单位处以罚款(不含逾期贷款罚息)的净收入。

  (五)其他收入核算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收入。

  三、利息支出科目(一)机关团体利息支出核算机关团体部队等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核算金融机构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三)债券利息支出核算中央银行债券(融资券)按规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

  (四)保险企业利息支出核算保险企业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五)邮政储蓄利息支出核算邮政储蓄转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六)邮政汇兑利息支出核算邮政汇兑存款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七)贴息支出核算对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差补贴(总行专用)。

  (八)其他利息支出核算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利息支出。

  四、业务支出科目(一)货币发行费核算钞币调运、保管、整点、销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出纳业务费、人民币反假费等支出。

  (二)钞币印制费核算钞币印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行专用)。

  (三)安全防卫费核算安全防卫所需的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电子监控及通讯消防等的器材购置费、维修费以及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柜台栏杆等费用开支。

  (四)邮电费核算办理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以及电话、电传的安装、使用、线路租用管理。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冲减本帐户支出。

  (五)电子设备运转费核算电子设备运转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维修费用及软件开发费用。

  (六)调研信息费核算金融研究、调查统计、信息收集所支出的调研费、资料费、课题费以及办理刊物的补贴支出、各种学会的会费支出。

  (七)印刷费核算各种帐表、凭证、资料的印刷费以及包装运送费等。

  (八)业务宣传费核算开展业务宣传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宣传用品的购置费等。业务宣传费在核定的指标内据实列支,不得突破。

  (九)租赁费核算租借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不得假租赁之名,搞以租代建,以租代购。

  (十)修理费核算房屋、运输工具及其他机具设备的大、中、小修理费。

  (十一)金银业务支出核算金银收售过程中发生的降色、降秤损失及有关开支。

  (十二)手续费支出核算办理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和对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业务支出的手续费。

  (十三)证券业务支出核算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政府债券及其他特定的债券的支出。

  (十四)咨询费核算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支付的咨询费。

  (十五)其他业务支出核算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不属于上述帐户的支出。

  五、管理费科目(一)会议费核算各种会计支出的会场租金,参加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等。

  (二)旅差费核算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和经批准外地就医的车船费,市内出差的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费等。差旅费标准参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劳动保护费核算按规定开支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费。

  (四)水电取暖费核算营业办公所支付的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取暖所需燃料费,修理取暖制冷用具以及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等。

  (五)低值易耗品购费核算按规定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的购置及修理费。

  (六)保险费核算财产参加保险按规定支付的保险费。

  (七)职工工资核算按国家工资制度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含责任目标津贴、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及其他补贴等)。

  (八)工会经费核算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的工会经费及补贴。

  (九)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干部培训费以及职工政治、业务、技术学习统一购买书籍及资料费等。

  (十)职工福利费核算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助费、职工家属医药困难补助等职工福利费开支和用于集体福利及福利设施的支出等。

  (十一)外事费核算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接待费、出国人员的差旅费、生活费、服装费以及人民银行对外代表机构的经费开支。

  (十二)绿化费核算行内绿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三)公杂费核算办公所需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等、车船燃料费以及订阅报刊资料及其他零星开支。

  (十四)业务招待费核算支付业务活动合理需要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核定的指标内据实列支,不得突破。

  (十五)其他管理费核算不属上述帐户的管理费支出。

  六、专项支出科目(一)设备购置费核算设备、车船及其他器具的购置费。

  (二)电子设备购置费核算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购置费。

  (三)基本建设支出核算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以及其他零星基建支出;院校及事业单位的基建支出。

  (四)院校经费支出核算人民银行所属高等院校、银行学校的教育经费支出。

  (五)事业费支出核算总行直属事业单位的事业费支出。

  七、其他支出科目(一)劳动保险费核算离、退休职工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支出,以及人民银行实行养老保险统筹提取的统筹基金。

  (二)待业保险费核算按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三)税金核算人民银行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四)损失款项核算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出纳短款、结算赔款等经济损失,按规定手续报批出损的款项。

  (五)其他支出核算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净经济损失、在抵御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以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和上述帐户以外的其他支出。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