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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代理三资企业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银财[1994]168号

颁布时间:1994-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正确反映代理三资企业调剂外汇业务,现将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统一规定如下:

  一、代理三资企业买进外汇在受托时,要收取买汇人民币保证金,以保证成交后的及时交割。买汇保证金可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设专户核算。

  二、增设“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子目。

  凡代办外汇买卖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以及付给调剂中心的手续费,用此子目核算。

  三、在“931兑换”科目下分设两个二级科目:

  1.“9311一般外汇调剂”:凡办理一般外汇调剂工作而买入或卖出外汇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凡代办三资企业买卖外汇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四、代理三资企业调剂外汇会计核算手续为:

  1.买进外汇:

  (1)收进买汇保证金:

  借:825侨外合资企业近期存款                人民币

    贷:840存入保证金——买汇保证金专户           人民币

  (2)在调剂中心成交后办理交割时:

  借:调剂中心帐户                        外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3)向客户交割时:

  借:840存入保证金——买汇保证金专户            人民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贷: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25侨外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外币

  2.卖出外汇:

  (1)在调剂中心成交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借: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贷:调剂中心帐户                       外币

  (2)与客户进行交割时:

  借:825侨外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外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贷: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25侨外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3.“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科目余额年末转入“954-01兑换收益”帐户内,会计分录: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贷:954-(10)兑换收益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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