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农银发[1994]145号

颁布时间:1994-06-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厅(局):

  为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组织发放乡镇供水贷款。财政部决定对1993年、1994年乡镇供水贷款各1亿元贴息。为提高贷款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贷款由农业银行严格按农银发(1993)225号文件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择优选贷。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按规定利率和结息计收全额利息。

  二、乡镇供水(含县城)项目由水利部门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水源和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权属等前期工作。借款单位必须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行要认真审查,提出评估报告,逐级申报。经农行评估同意的项目由水利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与各级农行、财政衔接上报。水利部按照经济效益高、投资少、建设快、管理水平高、还贷能力强的原则,择优选项和审批,年度项目计划要报送农业银行总行、财政部。

  三、对1993年、1994年各1亿元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4.2%的年息,贴息期限2年。今后贷款利率如有调整,财政不再增加贴息,超过贴息标准和逾期贷款利息由承办工程项目的借款单位自负。财政贴息资金列“水利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当年乡镇供水贷款计划和实际发放的贷款额核拨给水利部,由水利部凭结息单据(复印件)核拨给地方水利厅(局),水利厅(局)将部核拨的贴息转拨给借款单位。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其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制定。贴息金每年结算一次,财政贴息的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抵顶财政贴息数,不得挪作他用。凡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如有虚报冒领贴息资金的,各级财政有权追回资金,不予贴息,并进行通报。

  四、农业银行、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农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监督管理,按期上报贷款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水利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立项,搞好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宏观管理,向有关部门通报项目实施进度、效益等情况,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款的检查和回收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期拨付贴息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对于转移贷款用途、付息不实和管理不善的不予贴息。各承贷单位要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按期还本付息。做到建一处,成一处,管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