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发[1994]157号
颁布时间:1994-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珠海、汕头市分行:
为了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调动分行上存资金的积极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总行调剂资金的能力,现对总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上存总行资金利率:3个月以内(含3个月)由现行的年利率9.90%调整为10.62%;3至6个月(含6个月)由现行的年利率10.26%调整为10.98%;6个月以上由现行的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
二、上存总行统筹基金仍执行年利率10.62%。
三、向总行借款利率:
1.总行匹配专项资金仍执行年利率10.62%。
2.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其利率均执行人民银行各档次借款利率,总行不加收利率。
3.其他经营性借款:3个月以内(含3个月)由现行年利率10.44%调整为10.98%;3个月以上由现行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
4.联行往来资金由现行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
5.分行划转的人行再贷款,仍做执行人行再贷款的各档次利率。
四、上述规定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并实行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