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开办代理业务的通知
交银发[1994]254号
颁布时间:1994-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商业银行综合性服务功能,努力扩大交通银行信托业务的新领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广泛的、灵活多样的信托服务方式,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办此项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金融信托部门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办理其指定的经济事务中的信用业务。各分、支行开展代理业务可选择以下几种代理业务:
1.代理收付款项: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项目的代收代付,包括代收货款、劳务费、管理费、环保费、专项基金和代付货款、运费、租金等等业务。
2.代理催收欠款:接受客户委托,按双方签定的代理催收欠款协议书上规定的具体项目,代理催收因付款单位拖欠的款项。
3.代理监督:接受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代为监督经济合同的签约各方认真履行合同有关条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代理信用签证:信用签证主要是指监督性付款和交纳保证二项签证业务。监督性付款:即信托部门签证后,只负责按合同要求,监督发货和督促按期付款。交纳保证金:即信托部门签证后,购货方应先交足保证金存入银行,(存入保证金不计息)到货时由信托部门按协议一次或分次付给供货方。这两种信用签证,银行均不承担风险。
5.代理保管:设置保管箱库,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保管各种贵重物品或单证业务,包括露封保管,密封保管和出租保管箱业务。
6.代理会计事务: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包括为新建企业建立会计制度和帐目;受单位委托办理查帐事项;为关停企业清理帐目;受托代为培训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咨询辅导等。
7.代购代销业务:协助委托单位向国外寻找客户,询价,洽谈并签订合同所办理的代购代销业务。
8.代理集资、发行债券:此项业务适用于工商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的筹资、代理发行企业债券,信托部门承办此项业务,需经国家有权部门、人民银行批准,设辅助帐户,负责收款和还本付息等业务手续,直至业务全部结束为止。交通银行办理代理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代理业务必须是被代理人自愿委托的代理事项,并与本行信托部门签订代理协议。
(2)代理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
(3)代理事项如属不可抗力未达到被代理人目的时,代理人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开办代理业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重点的选择代理品种,不拘一格,因地制宜地开展代理业务。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根据代理项目的难易程度,经济效益等因素计收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收费标准暂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
交通银行代理业务由总行信托部管理。各分支行开办代理业务归口于信托部门,未设立信托部的可由其他业务部门兼办,各业务部门应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各分支行在办理代理业务同时,应注意积累资料,建立档案,不断总结经验。各管辖行、直属行应将辖内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向总行信托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