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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行办[1994]104号

颁布时间:1994-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7月5日)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是本行内部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而成立的贷款项目审议组织。为使贷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各信贷局对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及国务院交办的项目提出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在总体审议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对项目总投资额的准确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资金配置的合理性,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还本付息能力,开行承诺款数额及条件等进行审议。

  第三条 贷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会议,其他副行长和副部级领导同志以及办公厅、政策法规局、综合计划局、资金局、财会局、国际金融局、后评价局和稽审局的负责人为贷委会委员。

  第四条 贷委会下设为办公室,负责处理贷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在综合计划局,配备兼职或专职正副主任。

  第五条 项目审议采取召开贷委会会议形式,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超过贷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各厅、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厅、局其他负责人代表。

  第六条 贷委会项目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评审计划,由主办信贷局负责初步评审工作。跨行业项目按其专业性质,由主办局与有关信贷局联合评审。计划外临时增加的评审项目,根据贷委会办公室通知安排评审。

  2.评审项目时,由主办信贷局组织精干人员或成立评审小组,按照评审要则(附后)组织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初审(其中,资金初步配备方案,需经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后,将《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一式20份送贷委会办公室。评审报告必须经主办信贷局局长和参加评审人员签字。

  3.贷委会办公室对各信贷局所提报告的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评审要求的即提交贷委会审议,并在贷委会开会前一周分送各位委员审阅。

  第七条 贷委会审议贷款项目时,在充分讨论、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委员意见,对项目作出审议结论并存档,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审议结论上签名表态,有异议的,由本人扼要注明。

  第八条 贷委会会议纪要由贷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经贷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印发。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办理项目贷款承诺函,报行长审定签发。必要时,行长可召集行长办公会复议。贷款承诺函作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选择和资金配置的主要依据。贷委会审议后的其他工作由贷委会办公室办理,负责催办,督促落实。

  第九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出的项目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修改,贷委会办公室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

  附件

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
(国家开发银行 1994年7月5日)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责和任务,为了建立科学、严格和有效的投融资决策机制,择优选定项目,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开发银行对由其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贷款条件评审制度。为使各信贷局提交贷款委员会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项目评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促进项目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还款意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的原则。在总体评审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靠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评审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及贷款偿还能力。

  (一)总体评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场供求矛盾分析、行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工程技术可靠性进行总体评审。

  (二)项目法人的评审

  建设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同时承担贷款债务并根据借款合同有偿还责任的法人)。

  项目法人为现有企业的,要调查反映其现有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职工人数(包括各类技术人员),固定资产原、净值,工商注册登记,交通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产权关系,近三年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原、燃材料消耗及供应情况,生产工艺水平,管理水平,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项目法人在开户银行的资信情况等。

  项目法人为新组建的,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制的,要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股本金及股本金构成比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各股东方的经营状况等。

  (三)总投资评审

  主要核实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否打足:

  1.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构成,有无漏项、重项或不应由本项目承担投资的工程。

  2.以上年度价格水平为基础,核定静态和动态总投资。要充分考虑:①打足并落实投产所需全部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应打入总投资);②汇率、利率、各种税费(如投资方向调节税)波动影响以及建设期的贷款利息;③建设期物价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3.投资估算指标是否合理。

  (四)资金筹措渠道及方式的评审

  主要内容:

  1.审核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利用经国家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或商业银行贷款要有承诺意向证明,融资、贷款条件及贷款利率如何。

  2.核实筹措的资金(开发银行贷款部分除外)是否已纳入到中央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内,有无资金分年度安排意见。纳入中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有关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的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分年度安排的正式承诺函。

  3.核查利用外资或使用外汇项目的使用条件及落实情况。

  4.审核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否能用于本项目(有无“一女多嫁”情况)。

  5.审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来筹集资金的项目,其发行数额及范围要有国家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按年度审批发行计划的要有分年度安排意见。

  6.审核项目法人资本金比例是否适当。目前需要开发银行配置资本金(软贷款)的项目,开发银行配置资本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掌握在项目总投资的5~15%之间。

  (五)对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的评审

  评审方法及参数暂以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为依据。由于情况变化,原有参数已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各信贷局可按实际取数,并报贷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发银行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批准公布的政策性贷款利率计算。

  主要评审内容为:

  1.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分析预测。主要包括:目前本项目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产品未来潜在市场的供求情况预测;目前产品价格、预期水平及市场承受能力分析。

  2.与还款有关的主要建设条件。主要是:资源和原、燃材料供应的可靠性,现有生产及辅助设施利用情况,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用地等条件的落实情况等。

  3.审核项目的经济状况。主要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及成本、财务现金流量、资产负债及敏感性分析等;核实有无遗漏或不应计列的内容(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的税种、税率、税额和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审核项目法人及股东以前年度是否使用过中央预算内“拨改贷”和经营性基金,其还贷情况如何。

  5.根据项目法人向开发银行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及开行资金配置初步意见,审核项目法人偿还开发银行贷款能力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年限。其中:开发银行的贷款还款年限(含建设期)一般为10~15年,建设期长的特大型项目可适当放宽。

  6.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评审意见及结论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项目的政策性、建设必要性及工程技术可靠性的总体评审结论。

  2.对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作出评审结论。没有明确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要引导建设项目树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识,组建规范化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与设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出入的,应予以指出。

  3.对总投资作出评审结论,对工作深度不够或资料不全、内容不详的部分,要补做工作。

  4.对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及筹措资金的数额、方式、利率及有关资金落实情况作出评审结论。

  5.对建设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落实情况及经济效益的测算作出评审结论,根据项目法人的资信程度、还贷资金来源、还款方式以及还款年限的长短作出承贷或不予承贷的评审意见。

  6.对以前年度使用过中央预算内“拨改贷”、经营性基金和银行贷款的项目法人及股东的还贷情况作出评审结论。没按合同规定还贷,或历年累计还贷总水平达不到同期合同规定应还额50%的,将不予承贷。

  7.根据上述评审以及项目法人的申请,提出本信贷局对本项目的承贷意见及资金配置方案(包括开行软、硬贷款数额、贷款期限及其他资金构成)。其中,资金配置方案需经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会签表式见附三)后,方能作为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评审的依据和提交贷委会审议的方案。

  开发银行承诺的贷款,以定额绝对数的形式承诺,不按占总投资比例的形式承诺,如果项目出现超投资,资金不足,开发银行的承贷额不按比例增加,超投资部分原则上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如确需开发银行在原承贷绝对数的基础上追加贷款的,应由项目法人提出充分理由,追加开发银行贷款超过原承贷绝对数的10%(含10%)的,需按本办法重新对项目进行评审。未超过10%的,由信贷局提出意见,经计划局综合平衡并会签后,报主管行长审定。

  二、评审程序和时间要求

  贷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计(经贸)委批准的、需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建议书,按年度汇总编制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计划,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各信贷局按评审计划布置全年评审工作,并按项目所属行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小组人员由信贷局自行确定)开展评审准备工作。计划外临时增加的评审项目,根据贷委会办公室通知安排。项目评审工作要按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评审时间从接到地方及部门抄送的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正式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计算起,5~7周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贷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评审工作完成后,《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由各信贷局盖章后,一式二十份送交贷款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于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信贷局及时向贷委会办公室反映,以便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四、《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必备附件1.项目立项审批文(项目建议书批文)

  2.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法人申请开发银行贷款报告(包括申请贷款额、其他资金构成以及开发银行贷款偿还方案)

  4.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签表。

  5.有关协议书、意向书(包括原、燃材料采购,原、燃料及产品运输,供水,供电,用地,产品销售等协议书或意向书)。

  6.参加有关评审工作人员及报告撰写人名单、职务(职称),评审小组组长、组员签字。

  附:

  1.开发分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签表(格式)

  2.《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封面及封里式样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意见会签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名称  │         │ 借款单位   │         │
├──────┼─────────┴───────┼─────┬───┤
│ 建设规模  │                 │建设年限 │   │
├──────┴────┬──────┬─────┴─────┼───┤
│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 │      │ 信贷局评审总投资  │   │
│ 投资         │      │           │   │
├───────────┼──────┴───────────┴───┤
│ 借款单位申请开发银行 │                      │
│ 软硬贷款额      │                      │
├───────────┼──────────────────────┤
│ 其他资金构成    │                      │
├───────────┼──────────────────────┤
│ 信贷局资金配置意见  │                      │
│           │ 评审小组长:           局长:   │
│           │ 日   期:           日期:   │
├───────────┼──────────────────────┤
│ 综合计划局会签意见  │                      │
│           │ 专业处:     计划处:     局长:   │
│           │ 日 期:     日 期:     日期:   │
├───────────┼──────────────────────┤
│  备    注    │                      │
└───────────┴──────────────────────┘

  注:资金配置初步意见会签工作在总投资评审后,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评审前
进行。

附四:                            (封面)

               ××××项目
              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国家开发银行
                ××信贷局

                年 月 日

                                (封里)

               评审小组名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签 字
  ×××         ×××               ×××

                        局长:(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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