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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核算规定

建总发字[1994]第136号

颁布时间:1994-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柜员制储蓄所会计核算手续,确保储蓄业务持续、稳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柜员制储蓄所的特点,特制定本核算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方式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属储蓄所(含储蓄专柜,下同)。

  第三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包括帐务设置、帐务组织、存款业务的处理、其他业务的处理、代理业务的处理、利息的核算及工作班轧帐、日终结帐等全部过程。

  第四条 柜员制储蓄所必须以计算机作为会计核算手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正常存款业务实行单收单付,柜员负责;其他业务实行双人经办,互相控制的核算原则。

  第六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核算必须做到当时记帐,一户一清,当日结帐,保证相符。实行两班(含两班)以上工作制的储蓄所,柜员间的工作班交接,必须办理工作班轧帐。

  第七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现金、重要单证、帐簿的交接,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柜员间的交接,由综合柜员进行监督;柜员与综合柜员间的交接,由所长进行监督;所长间的交接,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派人监督。

  第八条 储蓄所自行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应由所长或所长指定人员保管;并定期整理移送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第九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帐务核算方式:

  一、正常业务。柜员单独完成帐务记载,由计算机根据输入帐务的有关要素,自动对应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即形成完整的复式记帐,帐务对应科目当时自求平衡。

  二、其他业务。由柜员(或综合柜员)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方帐户的记载,从而构成复式记帐;两者的平衡在日终结帐时,根据对应关系进行平衡。

  三、辅助帐务记载。主要是指相关的帐务记载与登记簿记载,由计算机根据输入的有关要素,自动对相关帐簿进行登记。

  第十条 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没收、死亡继承过户和死亡绝户的划款,应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有权部门签发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经县级以上管辖行领导签章同意,由综合柜员复审后交柜员办理。

  第三章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经过总行计算中心、筹资储蓄部鉴定或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鉴定合格的应用软件。

  第十二条 实行柜员制储蓄所的计算机系统应采用多用户、分时操作系统(如UNIX/XENIX)系统等);

  一、硬件配置应按柜台和综合柜员岗位设置终端,同时应用一个主机,并配备有一定的应急补救设备;

  二、在进行应用软件安装时,只能安装运行程序,源程序必须在储蓄所外进行安全存放,并严格限定接触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柜员制储蓄所的计算机使用和维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操作员必须做到:机开人在,离柜锁机。

  第十四条 综合柜员、柜员应分别输入各自计算机操作口令,才能进入业务操作系统,计算机根据操作员口令登记工作日志。

  第十五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权限设置:

  一、柜员。主要是:

  1.对正常存款业务的处理。包括储蓄存款的开户、续存、支取、销户,以及相应的现金收付、清点、工作班轧帐等业务的操作;

  2.对代理业务的直接处理,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兑付债券,代发工资,信用卡收单、付现,代收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以及代收水、电、暖费用等业务;

  3.对特殊业务经综合柜员复审授权后办理,包括存款挂失的解除、存款解冻、没收上缴划款、死亡上缴划款、存款继承过户、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等业务。

  二、综合柜员。主要是:

  1.储蓄所日终结帐、对帐和报帐;

  2.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计利息,预提定期存款利息,预提保值贴补利息,保值贴补率的输入等项业务的操作;

  3.领取或上交现金、重要单证;

  4.复审特殊业务有关凭证,按规定办理有关存款解冻、挂失补发存款凭证和取现等业务或办理该类业务的授权。

  三、系统软件管理员。主要是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维护、应用软件的修改调整、利率库的调整、数据库数据的修改、数据库结构的调整等。

  对于本终端不允许操作的业务,应进行功能的屏闭。

  四、柜员和综合柜员双人经办的业务主要是各种转帐业务包括同城划款、通存通取、异地托收、支票储蓄、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等业务。

  第十六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操作的控制:

  一、口令控制。每人操作人员的口令必须严格保密,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口令不得在终端上直接显示;口令设置既要有一定的破译难度,又要易于记忆。

  二、操作员号控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参数设置时,应根据本储蓄所的实际需求,由系统软件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员号范围的限定,操作员号应每人一号,不得擅自改变,并应在计算机内建立相应的操作员档案。

  三、终端控制。在系统参数的设置上,应进行终端数量的控制,并根据储蓄所的现实需求进行限定;若有增加或减少的需求,应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会同系统软件管理员进行终端数量限定的修改。

  四、系统软件管理员操作时,应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的人员与系统软件管理员同时输入口令(或插入磁卡),方能打开系统软件及数据的修改功能。

  第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软件应设置相应的查询功能,查询功能只能进行查询,不能进行数据修改。该功能包括:

  一、错帐提示。主要是对操作员记帐过程中具有对应平衡关系的数据出现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对工作班轧帐时发生数据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对日终结帐时发生数据不平衡及业务摘要的提示等;

  二、分户帐查询功能。可根据帐号、户名、印鉴片编号、存款余额、上一次发生额等要素进行查询;

  三、密码查询功能。可根据储户姓名进行帐户密码的查询,该功能只能由系统软件管理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不能使用;

  四、业务流水查询功能。可根据业务发生日期、操作员、按照流水顺序进行查询;

  五、现金帐务查询功能。可根据日期、操作员等进行现金发生额、现金余额和现金券别、张数进行查询;

  六、重要单证查询功能。可按日期、单证种类进行发生数量和存量的查询;

  七、帐务查询功能。可按日期、帐簿种类进行帐务上的借贷发生额以及其他发生数量和存量等要素的查询。

  第十八条 柜员制储蓄所计算机应用软件应配置现金券别的输入和控制功能,并与每笔的现金发生数额和结存数额建立相应平衡核对关系。

  第四章 帐务设置

  第十九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流水帐、分户帐和登记簿。

  一、总帐。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于帐务平衡后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的总帐纸记录。

  二、明细帐。用于内部往来、利息支出等资金的明细核算,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三、分户帐。按储蓄种类,分储户设置,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由柜员打印满页和销户帐页。

  四、日记流水帐。由计算机按营业日经办全部业务的时间顺序进行记载。

  五、登记簿。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登记簿。柜员制储蓄所应设置以下基本登记簿:

  1.开户销户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开户、换折和销户业务发生的帐务记载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已销户结清的满页纸记录。

  2.挂失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挂失业务的处理进行登记。按规定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3.现金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发生的现金业务逐笔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4.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同城转帐划款和同城通存通取业务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5.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根据实际发生的异地托收和异地通存通取业务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出满页纸记录。

  6.交换登记簿。可采用手工登记的方式建立,主要反映储蓄所内部发生的现金、重要单证、印章、帐簿等的交接事项。

  7.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领用、签发、换折、作废发生的数量进行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8.有价单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领用、签发、作废、兑付和上交发生额进行同时登记(结存分为未用结存和兑付结存)。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9.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实际委托、提取业务发生额进行同时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已结清的满页纸记录。

  10.差错登记簿。由计算机根据取得修改差错的授权时间、操作员姓名、分户帐帐号或帐户名称等自动登记。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11.操作员工作日志。由计算机根据开机时输入的操作员口令等生成,按照时间顺序自动登记开机时间、操作员姓名、关机时间等。由综合柜员打印满页纸记录。

  12.查库登记簿。采用手工方式建立,主要反映综合柜员、储蓄所长、储蓄管理部门对储蓄所及柜员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储蓄所的帐务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进行磁记录备份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当日凭证、报表送管辖行,另一份由储蓄所编号自行保管;储蓄所保存的帐务纸记录和磁记录应按规定定期送管辖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保管。

  第五章 现金与重要单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柜员制储蓄所应按柜台设置分钱箱,并在综合柜员处设置总钱箱。

  一、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各柜员如发生现金的上交、领用和调剂需求,均应与总钱箱处办理领交手续;

  二、储蓄所与管辖行间的现金领交业务,由储蓄所长进行组织,综合柜员统一办理领交手续;

  三、总钱箱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原则上不留存现金。

  第二十二条 柜员备付现金不足或超限额时,应向综合柜员提出领用或上交的口头需求,由综合柜员根据所内各柜员的现金情况决定内部调剂、向管辖行领用或上交。

  第二十三条 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应按所进行备付现金限额的核定,一般以储蓄所三日的平均支付量为限,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限额的调整:

  一、储蓄所内各柜台钱箱的限额由所长在本所的限额内,根据情况进行核定,超过限额必须进行上交;

  二、计算机应设置对备用现金超过限额时的提示功能。

  第二十四条 重要单证的管理

  一、重要单证应采取综合柜员集中领取和上交的方式;

  二、空白存单(折)应按各柜员的实际需求,分发到各柜员进行保管和使用;

  三、内部往来划款凭证应集中由综合柜员保管和签发,并经所长签章;

  四、有价单证应按柜员的实际需求分发各柜员保管和使用;

  五、内部现金交款单和内部现金提款单应由综合柜员集中保管和签发,并经所长签章。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应按柜台刻制,编列序号,专柜专章,由柜员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 储蓄所在会计部门直接开设内部往来帐户的,应由储蓄所长指定使用某柜台的公章和所长的名章,作为在管辖行会计部门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七条 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和个人名单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储户申请印鉴挂失须提供存款凭证,比照存单挂失手续进行办理。

  第七章 利息的核算及利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方法:

  一、如遇计息存期为整月的,则采用每月为30天计算利息;

  二、如遇计息存期为一个月以内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三、如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整月按30天计算利息,零头天数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十条 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算应于每年的6月30日营业终了结平帐务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三十一条 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应于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后五日内由综合柜员按季预提。

  第三十二条 预提保值储蓄存款贴补利息的操作应由综合柜员办理。

  保值贴补率应由综合柜员于每月的第一个营业日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三条 利率库利率的修改,应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人员和系统软件管理人员共同操作完成。

  第八章 差错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长短款的处理

  一、柜员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报告综合柜员和所长,所长应立即组织人员根据计算机查询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查找;

  二、如未能及时查清,应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三、如当日未能查找清楚,则由该柜员填制特种转帐借(或)贷方凭证,经综合柜员复核并输入计算机记载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帐务,登记“差错登记簿”,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帐务差错的处理

  柜员发现帐务差错时,应立即报告,在取得综合柜员的授权后方能进行修改,帐务差错的修改由发生差错的柜员进行操作,综合柜员进行监督。

  综合柜员差错的更正,由所长复核,综合柜员操作。

  第九章 工作班轧帐和日终结帐

  第三十六条 工作班轧帐

  每工作班结束时,柜员应办理工作班轧帐,并打印出轧帐单;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清点凭证的张数,并分别与轧帐单核对;清点现金、重要单证并与帐务记载数核对;备份有关帐务,并办理凭证、现金和帐务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日终结帐

  每日营业终了,由综合柜员进行日终结帐的组织和操作。包括:打印科目日结单、日报表、满页销户登记簿、其他满页帐簿等,如遇月(年)终了,还应打印月(年)报表;接收并清点各柜员交来的凭证、帐表,并办理交接手续;整理凭证、报表;进行数据备份。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核算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对柜员制储蓄所开办的本核算规定未涵盖的其他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核算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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