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8]505号
颁布时间:1998-10-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别是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及时监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类报表的报送内容、时限和方式。
一、增加报送总行的月报表内容。
(一)在银发〔1996〕315号文规定的报送总行的各类报表的基础上,增加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到期债务支付情况月报表(详见附一)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情况汇总月报表(详见附三)。
(二)原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统计月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年终利润分配表和××公司非现场检查报表指标考核表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收集、汇总后上报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二、调整银发〔1996〕315号文规定的各类报表的报送时限。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汇总上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检查统一报表磁盘格式由季报改为月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检查统一报表磁盘格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情况汇总月报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他各类月报表及简要分析报告报送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月报表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三、报送方式。在非现场检查电脑网络未开发前,各类报表以磁盘和报表两种方式(快件邮递)报送。各类报表的磁盘文件应按照标准的报表设计,格式为美国微软公司EXCEL文件格式。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9月月报表的报送工作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中未调整的非现场检查的有关事项仍按照银发〔1996〕3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督促辖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时、真实、准确地填报各类报表。对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全科目”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仍按银发〔1996〕335号和银发〔1997〕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