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总发[1998]131号

颁布时间:1998-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10月16日,总行召开了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行上下要深刻领会总行意图,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硬化考评监督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内部等级和经营权限,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我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追求经营效益,实现资金“三性”的协调提高。实行综合考评,目的不仅在于要全面、科学、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行的经营管理现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引导各级行全面按照总行的要求,以经营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各行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研究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总结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制定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一级分行,要将总行的战略意图落实到全行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真正发挥综合考评对全行每个职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则要求各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方案。各行要注重研究辖内的情况,抓住本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出切合本行实际的、具体的综合考评方案。各行制定的综合考评具体方案,须在1998年11月底前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附:

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一级分行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效益为中心,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考评委员会(亦可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能),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门。

  第四条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考评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全面考核奖励的依据。单项考核奖励原则上不另进行,确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实行单项考核奖励的,须报请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五条 综合考评通过设置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来全面反映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综合考评指标的设置突出以效益为中心的政策导向。综合考评指标原则上相对固定,随着全行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可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共设置十项,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指标的标准分值依据该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

  1.资产收益率,标准分为15分;

  2.经营集约度指数,标准分为14分;

  3.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10分;

  4.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8分;

  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标准分为8分;

  6.资产损失率,标准分为8分;

  7.不良资产率,标准分为10分;

  8.不良贷款降低率,标准分为7分;

  9.相对存款市场占比,标准分为14分;

  10.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标准分为6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不实行浮动计分,各项评价指标计分时将各分行该项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该项指标的标准分,最低行得零分。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过对综合评价指标的考核,得出各行综合考评总分。按照各行的综合考评总得分,确定分行等级。

  第九条 按照各行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将分行划分为A、B、C、D、E5个等级,其中:定为A、E级的分行各为5个,其余分行均衡划分为B、C、D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综合考评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行的考评。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相关指标的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涉及总行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办法完成有关指标的考评,并将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综合考评结果于考核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以行发文形式和在《建设银行报》登报的方式通报全行。年度中间,每个季度在全行公布一次实际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资产收益率、经营集约度指数、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降低率、相对存款市场占比等八项指标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为保证综合考评的真实性,每年综合考评结束后,由总行有关部门对下级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的行处,管辖行在考核该行处时将相关指标得分定为零分,并将该行处最终考评等级降低一级。对该行处所在一级分行由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所得分值予以扣除,并且按每笔扣0.2分予以惩处,总行重新确认并通报该行考核结果。

  第四章奖罚

  第十六条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分行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考评得分较上年下降超过10%或较上年降级(如从A级降至B级)的分行,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行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全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行对下确定各项授权时要将各行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其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八条综合考评确定的分值、等级及其变化,与各行员工工资晋级及工资基金分配挂钩(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案件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总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增减得分(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的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