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发[1998]187号
颁布时间:1998-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适应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其会计核算和管理,总行在对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各行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各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充分利用我行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改进服务手段,适当进行会计账务集中管理。
三、根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地方性、政策性、委托性等特点,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核算办法,结合本地区特点,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具体核算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
附:
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结合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特点和会计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工作的任务是: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活动情况,为业务指导提供正确数据;
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各项财政方针政策,正确计算成本,监督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及本行的信誉和权益;
加强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资产负债管理,参与经营预测,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管理体制。
六、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在建设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对外资金结算业务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八、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表外科目以收入、付出为记账符号。
九、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十一、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全、简明扼要、资料可靠。
十二、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款、账表及内外账务核对相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十三、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复核制度,各项业务必须经过复核,复核业务要做到及时、全面和换人复核,一切对外会计凭证报表必须经过复核、签章后才能发出。
十四、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业务事后稽核制度,设立事后监督岗位,严格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会计内部控制。
十五、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检查制度,设立会计检查辅导岗位,加强会计检查,维护会计工作秩序,防范会计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会计账务组织与核算程序
一、会计账务组织。
(一)会计账务设置。根据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地方性、政策性、委托性等管理特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房改委托人设置账务。
(二)会计账务组成。会计账务是记载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簿籍(或电子簿籍),是归类和积累日常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资料的重要工具。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账务由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及各类登记簿等组成。
(三)会计电算化系统。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账务,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对各种账务信息进行采集、加工、计算、存储、传输,完成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相关账务的电算化处理,为管理决策层提供账务信息。
二、会计核算程序。
(一)会计核算综合程序。会计核算综合程序是指科学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步骤和过程。从根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受理或编填会计凭证开始,经过采用一定的方法记账、算账、轧账和核对账务,直至编制出会计报表为止的程序,能够体现出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中各种核算方法相互补充,缺一不可的有机关联关系。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核算程序分为以下环节:
1.根据会计事项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2.根据审核有效的原始凭证编制或代替记账凭证;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会计明细账和各种登记簿;
4.根据记账凭证,进行现金收付;
5.科目日结,登记总账;
6.账务平衡检查、核对;
7.根据有关会计资料编报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
8.将经过业务处理的凭证、账簿、报表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借助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进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电算化处理,其账务处理流程一般要经过凭证审核、输入数据、临柜账务处理、批量账务处理、输出信息等五个阶段。
(二)收、付款处理程序。
1.付出款项除根据有关规定可由银行代扣的款项外,要有付款客户(包括单位、个人,下同)签开的付款凭证,以及按票据结算规定由收款客户填制的结算凭证办理付款;
2.对客户提交的付款凭证,要按“审核——验印——记账(录入)——复核——付款”的程序办理,本行客户之间的转账结算必须先记付款账户,后记收款账户;
3.现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必须“先记账,后付款”;
4.对收款客户交存他行的付款凭证,必须在办妥收款手续后方可支付,并在收款凭证回单上加盖“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字样的戳记;通过票据交换提回本行的付款凭证不能支付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票;
5.当日营业开始,有关账户应首先支付前一天到期的定期代收款项,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结算凭证,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6.办理收、付款时,必须根据有关的客户收、付款凭证,应及时向开户银行签开提出票据资金清算划款凭证,并附收、付款清单;对开户银行收妥转入的客户收、付款项,必须根据开户银行提入票据资金清算划款凭证(附收付款清单),与有关的客户收、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三章会计科目、凭证、账簿、报表
一、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不同的特征和管理要求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是分类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析各项业务及财务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的工具。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一级科目81个,分为资产类32个、负债类26个、资产负债共同类3个、所有者权益类5个和损益类15个。表外科目9个,用于全面反映表内科目未能反映的其他有关事项。在会计科目下按客户或资金性质等分设明细账户。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一级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设置和调整,二级会计科目除总行规定的外,可由各管辖分行根据核算需要设置辖内专用二级科目,并报总行备案。
(四)会计科目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应编制记账凭证或打印清单式记账凭证作转账处理。
二、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是记录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办理货币资金收付、登记会计账簿、核对账务和事后留存查考的依据。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并加盖个人名章及相应的公章,再据以登记会计账簿,保证会计工作有据可查,凭证资料真实正确。
(三)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及时、手续严密,既要便利客户,又要符合制度规定。
(四)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顺序进行装订,对已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编列序号,及时登记后归档,妥善保管。
(五)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会计凭证,除部分专用凭证由各级行按规定使用外,一律使用建设银行的会计凭证,为便于区别,可加盖红色“房”字印戳。
三、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账户,全面、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记录簿籍。
(二)为确保会计账簿记录的合法性,启用账簿时,应注明名称、编号、启用日期和经管人员等内容,账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三)各种账簿必须根据记账凭证逐笔记载,及时结计余额。
(四)登记会计账簿要求内容完整、科目正确、摘要清楚、数字真实、字迹整洁、及时登记;发现错账要及时按规定方法进行改正或冲正。
(五)各种账簿所记载的账目,都必须经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签章。
(六)应与开户单位与个人认真核对账目,不符款项及时查清;必须及时、换人、逐笔勾对开户银行的副本账页,开户银行副本账页应单独装订,随账簿归档保管。
(七)会计账簿应按年编制账户目录,分别总账、明细账、登记簿加账册封面装订成册,按册逐项编列序号,及时登记后归档,妥善保管。
(八)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账簿,除部分账簿由各级行按规定使用外,一律使用建设银行会计账簿,为便于区别,可加盖红色“房”字印戳。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的书面报告,是提供分析、考核业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级行处要按规定要求编报,不得任意变更、增加。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试算平衡表、经营收入和其他收支明细表、成本表、贷款利息收入情况表等。
(三)对外和向上级行报送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各分行可根据需要适当补充,报总行备案。
会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总行。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报送当地财税主管机关、人民银行和本行财会部门。
(四)会计报表报送时间:行内按总账传输规定的有关上传数据规定时间例外,月度报表应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各种会计报表规定的报告期不得提前或错后,保证编报时期口径一致。
(五)应指定专人编制、审查汇总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以利于综合加工,分析研究,提高质量。
(六)会计报表应经行领导批准,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编报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主管行领导、机构(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复核人员、编制人员签章。
(七)会计年度终了,承办机构应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办理年度决算。年度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完整、及时、准确的要求编报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
(八)会计报表的装订。基层行应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管辖行应按月连同基层行所报的报表分类装订成册,装订时应加封面与封底,并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装订成册的报表,应按册编列序号,及时登记后归档,妥善保管。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应单独装订保管。
第四章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贷款业务核算规定。
(一)政策性住房贷款是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政策性住房贷款在会计报表中按短期和中长期进行反映。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各种贷款。中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三)政策性住房贷款本金应按借款合同和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期限计算贷款应收利息。
(四)贷款的逾期。单位住房贷款(含利随本清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借款人不能归还的为逾期贷款。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计算,对逾期贷款可不单设科目核算。发生逾期贷款时,在原贷款明细账上结清贷款逾期前的积数和利息,并加盖“逾期贷款”戳记,代替逾期贷款户,不作会计分录。以分次还款计划作为计算逾期贷款依据的,将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比照前述的办法计算逾期贷款。
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超过规定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时,进行贷款拖欠额累计,仅作逾期记录,不在账簿上作逾期贷款记载。但贷款累计拖欠额达到规定标准(“分期还款额”的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余额转作逾期贷款;贷款转作逾期后,如借款人偿还拖欠贷款本息,贷款累计拖欠额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将其贷款再转作正常贷款。
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管理。
呆账贷款经批准应从“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冲销。
(五)委托贷款。委托住房贷款是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承办机构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
委托住房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承办机构利息收入入账,收到利息后记入代收贷款利息。
委托贷款业务按规定向委托贷款部门或单位收取手续费。
(六)贷款呆账准备按年末贷款余额的规定比例实行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按规定使用,并按政策性住房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贷款呆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不提取呆账准备。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一)短期投资是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投资。短期投资应按照购入时实际成本登记入账,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本期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投资是指投出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如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是指认购财政、金融部门等发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有价证券。长期债券投资应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记账。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将应计利息单独记账。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到期前逐年平均摊销。长期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债券将在1年内到期时,列入“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三)投资风险准备是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投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投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长期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四)投资收益是指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进行投资取得的收入(或损失以负数反映)。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
三、存款业务核算规定。
(一)政策性住房存款是指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承办机构按规定吸收的各种政策性住房资金。
(二)政策性住房存款在会计报表中按短期和长期进行反映。短期存款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存款;长期存款为1年期以上的存款。
(三)政策性住房存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期限计算应付利息。
(四)政策性统筹住房存款须建立分级账户管理体系,单位(员工)住房存款明细账户与住房资金管理部门集中实有资金账户分设,并分别平衡。
跨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单位(员工)住房存款明细账户的转移、合并应及时进行资金、利息的清算与划转。
四、资金业务核算规定。
(一)政策性住房资金业务包括库存现金、资金存放、资金拆放等业务。
(二)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放用于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备付结算。存放款项必须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账务,且须换人逐笔勾对,核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确保账目正确无误,防范资金风险。
(四)严格执行资金往来业务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制度,没有加盖会计印章和没有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审核的,一律不得入账。
(五)资金往来报单及有关凭证必须指定专人传递,并作为重要空白单证进行严格管理。
五、利息计算核算规定。
(一)利息收支是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各种存、贷款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规定的结息日期正确计算利息。
(二)对各种存、贷款,一般采取定期结息办法,按季结息的,以每季末月份的20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以12月20日或6月3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除特殊规定外,结息日由各一级分行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确定。
(三)存、贷款计息天数采取“计首不计尾”的原则,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起算至取出、归还日的前1日为止。存、贷期间的节假日照计利息。
(四)凡利率调整,必须按调整规定和调整后利率计算利息(定期存款除外)。结清账户时,应随时结清利息。
(五)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应于结息日的次日(特殊规定的除外)办理转账,并对单位签发利息计算清单。
(六)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七)对期限在1年期(含1年期)以下,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自贷出之日起开始计息,期满时按合同期限与合同利率结计利息,利随本清。逾期贷款利息从到期日的次日算起。
逾期1年以内贷款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逾期1年以上贷款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对应收利息应计算复利,利率按照本金账户利率计算;对应收罚息的贷款,应按照一定的罚息率计算罚息。
(八)各类活期存款结息时,使用结息日当天挂牌利率,于次日办理转账。
住房公积金不论当年归集的或是上年结转的,结息时均按结息日规定的挂牌利率结息,利率调整不实行分段计息,并于结息日次日办理转账。
各类定期性存款应按期预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定期存款按期支取的,自存入之日起开始计息,期满日支取时结计利息。定期存款经批准办理提前支取时,按活期存款计息,逾期支取时,逾期部分利息按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定期存款均不实行分段计息,仍按存入时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九)应收利息应按年末余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从成本中列支,按规定使用。
坏账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应收账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六、手续费核算规定。手续费收支是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机构承办、委托代办业务以及结算业务发生的手续费收支,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凡是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手续费收支都应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将手续费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也应先入账,再分别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
七、对业务上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或尚未启用的有价证券等应设置表外科目进行登记。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未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则,参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未涉及的会计事项,一级分行可以作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三、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