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字[1998]447号
颁布时间:1998-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
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后,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各级农发行基本上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农发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14号)的有关规定。各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了棉花销售管理工作。各级农发行紧紧围绕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求,切实加强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但是,根据最近调查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少数地方仍在赊销棉花,一些地方违规降价销售棉花的情况还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为强化棉花销售管理,防止收购资金流失,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1997棉花年度及以前库存棉花的销售管理工作各级棉花收储企业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的意义。从1998年4月20日起,国家放开棉花供应价格,棉花销售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这并不意味着棉花收储企业可以在没有弥补来源的情况下亏本降价销售棉花。当前一些地方的棉花收储企业不计成本竞相降价销售棉花,这种无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增加棉花收储企业新的亏损挂账,不利于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棉花流通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影响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也给国家宏观调控和棉花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各级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加强经营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将扭亏增盈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对于销售1997年度前(包括1997年度)的库存棉花必须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坚决禁止赊销和亏本降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对棉花收储企业购、销、调、存以及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台账登记制度,使台账真正成为了解和掌握棉花收购资金运行情况的有力工具。同时,要严格执行棉花出库报告审查制度,对企业拟销售的棉花,要认真测算棉花经营成本,销售回笼货款必须保证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对企业棉花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销售回笼货款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各级农发行的信贷员要增强做好棉花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制止企业亏本销售,切实做好棉花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执行政策,强化管理,确保1998年度新棉顺价销售,切实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明确指出,供销社系统的棉花经营企业要严格禁止亏本销售棉花和以任何方式赊销棉花,棉花销售后要及时收回货款并及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各级棉花收储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成本核算,确保1998年度棉花顺价销售。在销货款回笼后,首先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账。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防企业在农发行产生新的亏损挂账。同时,要根据中央财政棉花收购价差补贴款的到位情况,按照总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棉花贷款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加强棉花收购资金的管理,对棉花收储企业继续赊销及在无弥补来源的情况下降价亏本销售等违规行为,要坚决按《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实行信贷制裁,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三、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无序竞争
各级农发行和棉花经营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共同维护棉花销售的正常秩序,防止恶性竞争。要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应充分发挥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联合优势,制止盲目降价销售,大力倡导企业棉花销售价格的行为自律,严防出现新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