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字[1998]252号
颁布时间:1998-07-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你行《关于对政策性资金冻结或扣划问题的请示》(浙农发行字〔1998〕85号)收悉,经总行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我行曾以农发行字〔1997〕274号文予以转发)的适用性问题不在于案件属于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而是在于案件立案处理的时间是在法函〔1997〕274号文件下发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在此函下发之前,各地法院可以不执行此函;如果是在此函下发之后,就要按此函要求执行,即不能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措施。从你行《请示》中反映的情况看,关键的问题是案件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属于法函〔1997〕274号文中所规定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范围。
鉴于此情况,请你行进一步查明案件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属于法函〔1997〕274号文件所规定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范围。如属于此范围,则应继续请当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函〔1997〕274号文的规定;若不属于规定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范围,则法函〔1997〕274号的规定不适用于此案件,需酌情另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