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资[1998]35号
颁布时间:1998-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为了加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的集中统一调度,总行决定对分行上存总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附后。
上存资金管理规定改变后,分行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各分行应加强对本行资金营运情况的分析预测,掌握本行资金运行规律,注重资金的期限匹配。
二、为了提高总行在资金调度中的主动性,总行明确规定: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分行主动上存总行资金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户的,必须经总行资金部批准同意后,由总行主动转入活期上存户。
三、由于上存资金协议只是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登记台账的凭证,所以今后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填写协议书后不需要再邮寄总行,只需要传真即可(以后有变化再另行通知)。
四、符合定期上存资金条件的分行要根据本行资金营运规律,合理确定上存资金的期限结构,活期超限额部分如转为定期上存,需分行填写上存协议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由资金部通知财会部转账。
五、分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总行资金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为了增强总行对全系统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的能力,进一步规范分行上存资金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最低起存金额为1000万元。
二、对上存资金实行期限管理,分为活期、三个月、六个月三种期限。
三、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分行主动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上存;
二是由总行通过联行主动转入分行上存户。联行汇差为借差的分行需要将借差转上存的,应事先报总行资金部,资金部批准同意后通知财会部转入分行活期上存户。
四、分行请领上存资金必须于每天上午8∶30以前电话或传真通知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并说明请领的具体金额、上存日期。分行上存总行的活期资金每天都可以向总行请领,定期上存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前向总行请领。
五、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分段计息,定期上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六、联行汇差为贷差的分行不得上存总行资金,如分行联行账户出现贷差,必须主动清算,否则总行主动将分行上存户资金转入联行账户清算,同时,根据汇差管理制度处以日息万分之三的罚息。
七、定期上存总行资金的条件:
(一)在总行无任何借款;
(二)长期在总行保持稳定的上存资金余额;
(三)活期上存资金必须在总行规定的限额以上(见附件一)。
八、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必须签订上存协议(见附件二)。分行上存资金协议由分行于上存日的当天填写,由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到总行资金部资金业务处。活期的上存资金协议不办理展期手续,定期的上存资金到期后不需调回,需提前通知总行并重新签订上存协议。
九、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凭上存协议登记台账,通知财会部门转账。
十、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国银行各分行活期上存资金限额(略)
附件二:
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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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资金行:│ │借入资金行:│ 总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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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账 号: │ 0243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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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开 户 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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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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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存日期: │ 年 月 日│期限:□活期 □三个月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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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率: │ %(年利率)│划款方式:□联行汇差 □实拨头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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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总、分行利益,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
│ 1.分行上存资金金额必须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
│ 2.上存资金按季结息,如遇利率调整,活期上存资金实行分段计息,定期上│
│存资金执行合同利率; │
│ 3.总行对活期上存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分行每日可请领,定期上存资金分行│
│到期请领或续签协议; │
│ 4.分行请调上存资金须于当日8:30前通知总行; │
│ 5.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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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行公章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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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名(印章)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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