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发[1998]113号
颁布时间:1998-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龙卡市场,提高龙卡品牌形象,总行决定试点发行金卡。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卡是龙卡系列产品之一,是建设银行向较高信用等级客户发行的信用卡。凡受理龙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都必须受理金卡。各分行要切实做好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受理金卡的培训工作,并负责向社会宣传龙卡金卡,避免因拒绝受理金卡而造成金卡还不如普通卡好使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生无故拒绝受理金卡的情况,客户有权向发卡行或上级行直至总行投诉,经查实后,总行将对有关的经办行和管辖分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发行金卡的资格。
二、各行应有针对性地与一些档次比较高的龙卡特约商户商谈受理金卡时提供相应的VIP服务;并且各行在与特约商户举办龙卡消费优惠活动时,金卡也应享受比普通卡更高的优惠幅度。谈妥这类服务的分行,应将服务内容报总行,以便总行汇总后通知全行并进行对外宣传。
三、金卡卡号执行建总函字(91)第54号文件规定的编排规则。卡号前6位由国际组织确定,万事达卡为544033,VISA卡为491031;第7~9位表示发卡行(采用现行发卡行行号);第10~13位为客户账号;第14位为主卡、附属卡标识;第15位表示领卡张数;第16位为校验位。原9988金卡停发。
四、各分行须对有关信用卡应用系统(行内主机系统、信用卡管理系统、龙卡网络系统、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当地金卡工程网络系统等)及外围设备(POS、ATM、网点终端、电话银行、止付器、打卡机等)软件统一进行修改。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受理金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二)金卡发卡、授权、信控、止付、追讨及账务处理等均比照普通卡处理办法执行;
(三)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于1998年11月1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试运行等工作。
五、发行金卡采取先试点后扩大发行的方式。各分行须在1998年11月1日前做好金卡发行与收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市场调查与预测以及发行和受理金卡的操作细则等情况汇总报告总行。同时,具备发行金卡条件的分行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审查其发行金卡的资格,经总行批准成为金卡发卡行后方可发行金卡。其他各分行暂为金卡收单行。
六、首批对外发行金卡的时间由总行统一宣布。有关的试点金卡发卡行名单、申领金卡卡片以及对外宣传等事项另行通知。金卡卡面样本另行下发。
附:
中国建设银行金卡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龙卡产品,提高龙卡质量,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以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金卡是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之一,是建设银行根据一定条件对在建设银行享有较高信用等级客户发行的信用卡。
第三条 凡办理金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 金卡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订购,各金卡发卡行根据需要向总行申请领取金卡空白卡片。
第五条 金卡卡面凸印内容与普通信用卡相同。
第六条 金卡卡片凸印格式执行建筹字(1992)第46号文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0.1-94(ISO7811/1-1985)和GB1520.3-94(ISO7811/3-1985)。
第七条 金卡申领人除具备申领普通信用卡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领人为普通卡持卡人,其上一年度持普通卡购物消费额及购物消费次数累计在本行持卡人中位居前10位,并且从未发生过恶意透支行为。
(二)申领人为三资企业经理级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三)申领人为党政机关的司局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或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领导(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四)申领人为全国优秀知名人士。
(五)持龙卡普通信用卡4年以上,未发生过恶意透支行为的其他申领人。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之一的申领人,发卡行在其提供合法担保或按照规定交存保证金的前提下,可同意发给其金卡。
第八条 申请领用金卡,申领人应向发卡行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签订《领用龙卡协议》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申请人原持有龙卡信用卡普通卡,获准领用金卡后,须退回普通卡。
第九条 金卡发卡由金卡发卡行分管行长或分管行长授权信用卡部经理签字审批。
第十条 金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十一条 金卡持卡人因购物消费结算急需,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最高透支限额和最长透支期限内善意透支,最高透支限额为1万元,最长透支期限为60天。透支利率执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金卡取现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各发卡行、收单行及其营业机构、网点、龙卡特约商户办理龙卡业务,必须受理金卡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及转账结算等业务,其受理程序及规定均与普通卡相同。
第十三条 金卡持卡人除享受普通持卡人所得到的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办理金卡可以免存备用金。
(二)同城或异地挂失免交挂失手续费。
(三)遗失补办新卡免交工本费。
(四)发卡行、收单行对金卡申请授权的均应优先处理。
第十四条 金卡在联网的POS、ATM、网点终端上购物消费、支取现金的交易限额按龙卡网络系统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金卡年费为80元/卡。其他收费标准与龙卡信用卡普通卡相同。
第十六条 本规则内未涉及的事项,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件下发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1998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