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9-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用于支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财政资金切实用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国债专项资金技术的企业,必须在本企业基本结算开户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凡未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企业,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及时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地方补助、中央贴息和地方贴息)。
三、企业基本结算开户银行应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尽快为企业办理设立帐户的手续,单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帐号,并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将下达该企业的国债专项资金直接及时地存入“专户”,并负责监督“专户”资金全部用于该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贷款利息的支付。
四、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如项目承贷银行不是企业基本结算户银行,且项目享受的国债专项资金是属于“中央贴息”或“地方贴息”,则该企业的基本结算户银行应及时将项目承贷银行。严禁任何单位截留、挪用该项资金,资金必须按项目专款专用。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银行不得划拨支付。
五、接到本通知后,请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