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截至1999年底,我国利用世行贷款协议总额达336.38亿美元,贷款项目涉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社会发展、文教卫生等方面。世行贷款在我国引进外资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加有效地引进和使用世行贷款,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于2000年1月21日印发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些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答: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中,财会核算与管理是贯穿于整个项目周期的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项目管理的中心环节,担负着经济核算、财会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要任务。做好世行贷款项目的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原有的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比较零散,不规范、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和淡化。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比较系统的会计核算办法。
问:世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
答:自1980年5月我国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以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办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1980年5月至1993年8月的起步探索阶段。这一阶段,世行贷款项目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基本上是一个项目制定一套财会制度,对涉及几个省(区)、市的项目,甚至是一个项目就有几套财会制度。基层项目单位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而且有关的会计指标不具可比性,难以进行汇总和分析,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比较混乱,与国际惯例差距较大。
(二)1993年8月至1996年底的逐步统一阶段。1993年8月财政部在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核算与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统一。但是,其中对项目建成交付使用资产的结转、固定资产的折旧等经济业务的处理,违背了我国现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分工的要求以及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客观性原则,且有关概念比较模糊,在具体操作中很难准确界定。
(三)从1997年起的初步规范阶段。1996年下半年,财政部世行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定中的“财务报告”部分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对项目单位对外报送会计报告的内容、结构和格式,以及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和口径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仅规定了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项目单位对外报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在新规定的统驭下,项目单位可以根据这种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设计具体的会计核算制度,给项目单位充分的自主权,适应了会计改革的要求。
(四)从2000年1月起的规范化实施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世行贷款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强化项目管理,财政部国际司联合世界银行驻北京代表处根据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本《办法》对会计科目及其使用、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和编制都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是世行贷款项目第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办法。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将从此进入规范化管理阶段。
问:《办法》具有哪些特点?
答:《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作为会计主体。为方便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的使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范围一致,即适用于所有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世行贷款项目。对于不使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要求在执行其本行业会计制度的同时,依据本《办法》,向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报送资金平衡表、项目进度表、信贷协定执行情况表或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以及专用账户报表等财务报表。
2.以世行贷款项目单位使用的全部内资和外资作为核算对象。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总投资中,世界银行一般只提供项目所需的部分资金,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5-50%,个别的项目可能会高一些。所以,借款人还必须同时依靠国内提供一部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单位必须对外资和内资进行全面核算,以综合反映内外资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整体进度。而本《办法》正满足了这种需求。
3.区分宽限期与还本期、建设期、生产经营期等,不同的期间实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宽限期是指在世界银行贷款期限内,项目单位只需支付贷款的利息、手续费和承诺费,而无需偿还贷款本金的期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宽限期一般为3-5年、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宽限期为10年)。宽限期结束后,项目进入还本期。此时,项目单位不仅要按期支付世界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和承诺费,还要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建设期是指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的期间。项目竣工后,随着有关资产交付生产使用单位使用,项目即进入生产经营期。
宽限期不完全等同于建设期,还本期也不同于生产经营期。但在世界银行贷款中,一般以项目建设期作为贷款的宽限期。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进入生产经营期,同时也进入还本期。因此,本《办法》主要用于反映项目建设期(宽限期)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而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本期)的会计核算则执行其所在行业的会计制度。
4.对世界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和承诺费进行明细核算。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资金要支付利息,使用国际开发协会的信贷资金要支付手续费。世界银行还要对贷款中已经承诺尚未提取的部分,按一定的年率收取承诺费。正确计算和及时对外支付世界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和承诺费,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我国政府的外债信誉。因此,项目单位必须对世界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和承诺费进行明细核算,详细反映世界银行贷款有关息、费的发生和缴纳情况。
5.世界银行贷款的各种风险均纳入成本核算,由借款人承担。世界银行对其贷款资金在按其筹资成本收取利息的同时,还要求借款人承担各种风险和损益,如:利率风险(因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实行浮动利率而引起的利率变动的风险)和汇率风险(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货币总库制风险、国际开发协会信贷资金的特别提款权对各种现实外币的汇率风险、各种现实外币之间及其对借款人本国货币的汇率风险、贷款货币与还款货币的汇率风险等);等等。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各种风险和损益的核算,及时调整(增加或冲减)项目建设成本。
6.以债务通知单为依据记录世行债务金额。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实行提款报账制,随项目的进度予以支付。所以一般一个项目贷款的提款支付,要持续6-9年时间。在此期间,项目单位会计核算反映的世界银行贷款债务应以世界银行的付款通知单反映的债务币种和金额记帐,而不是按实际申请或收到的币种和金额记帐。
7.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是专款专用的,世界银行定期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每一笔贷款资金均用于事先指定的目的和用途。所以,拥有专用账户的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支出,而不能与经营费用混合核算。
8.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外币业务的核算,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办法。由于世界银行贷款业务涉及到多种贷币,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减轻核算工作量,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世字第127号〕的规定,项目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外币分账制的会计核算方法,将外币业务与本币业务分别设账核算,外币账户只登记外币金额,平时不反映其折合记账本位币的金额,年终时折合为本位币过账或直接汇编统一的会计报表。
9.会计报表体系充分考虑了世界银行在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在《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体系中,《项目进度表》按项目投资来源渠道、项目内容,分别列示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本期发生额及累计完成额,并提供了本期完成计划百分比、累计完成计划百分比等相对指标;《贷款/信贷协定执行情况表》按世行贷款的支付类别,分别列示了本期提款数和累计提款数等财务指标(多币种)。这些财务指标能够准确反映世行贷款支付进度、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整体执行进度,便于世界银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控制与监督,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问题。
问:为什么要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并结合世行贷款财务管理系统及审计指南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答:首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绝大部分为基本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既利用世行贷款,又使用国内的基本建设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单位必须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定期向国内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其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中世行贷款所占份额较大,世界银行作为投资方之一要求项目单位定期向其提供符合其政策要求的财务报告,因此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又必须结合世行贷款项目的特点,符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的要求。
问:在执行《办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执行《办法》时,主要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在世行贷款执行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一套以财政部门为世行资金管理部门,项目办为项目整体操作部门的世行贷款管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办法》,世行项目的建账工作主要集中于项目单位,但由于世行贷款专用账户都设在财政部门,因此,专用账户报表将由财政部门提供。
2.以项目1998年7月1日世行执行董事会是否批准作为是否执行本《办法》的依据。具体地说,在此日期后批准的世行贷款项目,要求按照本《办法》建立核算体系;而在此日期之前已经批准的项目,由最高一级项目办来决定是否采用本《办法》,但需保证同一项目核算体系的统一性。
问:如何贯彻执行和发展《办法》?
答:本《办法》是在兼顾目前国内和世行不同政策要求下,我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第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办法。它在加强经济核算,监督投资使用以及项目建设进度管理等方面,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项目单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加强培训,使各级项目财会人员深刻领会《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当然,将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接收使用单位分离为两个独立的核算主体,确实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应视我国投资体制及有关配套制度的改革进程,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实现项目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项目接收使用单位财务会计的并轨,今后我们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