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0-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具有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稽核部门,各级行领导及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在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越处理权限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监察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事项。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人事部门是中国农业银行行使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受理同级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移送的对有关责任人违反规章制度,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事项。
其它处理分为下岗待聘、解聘、停职、免职、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等。
第七条 移送应坚持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移送范围
第八条 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三)《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六)《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七)《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八)《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九)《中国农业银行枪支管理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办事规则(试行)》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一)《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中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三)《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第九条 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也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应移送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在移送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由监察部门建议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 移送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终结后,认定的违规违章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签署意见,然后移送监察或人事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时,应备齐以下材料:
1.《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2.《业务检查报告》或《稽核报告》;
3.违规违章事实的证据材料;
4.有关责任人和被查单位对认定事实和责任的意见;
5.检查单位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移送处理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移送方:
(1)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移送处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或《稽核发现问题移交书》(以下简称移交书)一式两份,移送方和受理方各持一份。
(2)《登记表》或《移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违规违章行为人姓名、单位、职务;违规违章行为的主要错误事实;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指违反何种专业的规章制度);材料目录(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并对材料编号);移送部门、受理部门、移交人、接收人和移送时间。
2.受理方:
(1)在收到移送方送达的《登记表》或《移交书》后,应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送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退回移送方,补充有关材料;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退给移送方,可建议作其它处理。
(2)按监察程序或人事管理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处理。查结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方。反馈处理结果,应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结果反馈单》一式两份,移送方和受理方各持一份。
(3)受理方认为尚需进一步向移送方了解情况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时,移送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必要时应协助查处。
第十三条 特殊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案件、事故嫌疑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商请监察或保卫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
(二)监察或保卫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提前介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置,直至将案情或事故查结。这一阶段的移送程序可边调查、边办理、边完善。
(三)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或人事部门,由其审核后,确定直接查处或责成下级处理。
第四章 移送要求和责任
第十四条 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事实清楚,责任分明。
第十五条 移送和处理必须及时。移送方一般应在检查或稽核终结之日起15日内办理移送手续;受理方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按监察办案程序或人事管理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移送的手续必须完备,除按规定移送必要的材料外,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均应在《登记表》和《移交书》上签章。填写的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稽核部门有权处理的违规违章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不得推诿,不得随意移送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移送的,分别下列不同情形,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检查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移送而不移送,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二)对不及时移送,贻误处理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分。
(三)对徇私舞弊,隐瞒不送,酿成大案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不及时受理,贻误处理时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比照上述条款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移送与受理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由本级行主要领导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但属于银行业务经营中的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的,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发生的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而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过去颁布的有关移送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