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0)159号
颁布时间:2000-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假人民币案件的单位以及提供情况或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反假奖励实行一案一报一兑现的原则。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收缴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收缴的假币数量分次上报。如发生以上情况,要追回奖励。
第四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数量确定,半成品假币按其面额的一半折算收缴量。其标准如下:
(一)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7万元;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四)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金额为4万元;
(五)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
(六)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七)5万元以下,按2%至10%奖励。
对破获或查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15%。
抓获印制假币窝点主犯、技术人员或百万元以上贩运假币案主犯的,单项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五条 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额为8万元;
(二)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
(四)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面额10万元以下的,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查获、举报假外币的奖励,应按假币面额数量与人民币面额等值计量,不按货币比价计量,比照人民币奖励标准办理。
第八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待假币案件破获后,由公安机关等假币没收单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奖励,同时报告案情。按以下情况兑现奖励:
(一)不够立案的(一起案件及假币50张以下或面额3000元以下的),假币没收单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申请奖励,报有关材料;
(二)立案的案件,假币没收单位申请奖励时,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第九条 奖励费用审批权限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货币发行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条 假币没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假币没收单位提交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请本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及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当地人民币银行在“管理费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
│奖励单位 │奖励金额(元):│
├─────────────────────────┤ │
│被奖励单位(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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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 │ │
│ 件 │ │
│ 简 │ │
│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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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意见│货币金银部门审核意│会计财务部门意见│主管行长审批 │
│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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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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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假币案件详情可另附;
2.此表按照《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要求填写。根据第九条的要求,奖励原因在“货币金银部门审核意见”中说明,并附申请奖励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