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格[2001]791号
颁布时间:2001-05-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四、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五、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六、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