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2]6号
颁布时间:2002-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联名卡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不是独立存在的银行卡品种。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全部银行卡功能、可跨行业使用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管理、完善联名卡业务管理制度,促进联名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进行事前备案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发行联名卡,应持联名卡所依附品种的章程、联名双方协议及有关发行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与其总行名称相同的联名卡应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联名卡,应持其总行的授权文件及上述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二、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发行和申领业务,必须在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营业网点进行,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并需遵守相应的银行卡章程,要求申请人出具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三、各商业银行办理联名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1998]9号)精神,严禁以联名卡名义变相发行不记名、有固定面值或内存固定价值的储值卡。
四、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商业银行联名卡业务的监管,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联名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