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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9]263号

颁布时间:2003-12-12 15:56: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现就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五级分类的依据

  人民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修改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步骤

  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三、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

  (一)经商财政部并请示国务院同意,损失贷款的划分和确认,除按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外,下列三种情况也列入损失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策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1.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2.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3.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4、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活活动仍在进行;

  5.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对未经审核确认的损失贷款,无论每户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具体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完成。审核确认损失贷款的程序、权限、方法等,由各行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决定。

  四、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化解风险,总结提高”的总体要求开展此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各行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各行负责领导本系统的分类工作,加强指导,严格审核,注意总结经验,同时注重在分类工作中不断完善五级分类法,改进信贷管理,提高贷款质量。

  (二)要把五级分类工作纳入日常信贷工作进行监测和考核。分类具体工作要落实到各个信贷岗位,并随时进行连续监控和分类。每季后25日内,除城市商业银行外,各家总行要将上季末的贷款分类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家总行所属分支行在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半年及年度分类结果时要附分析报告。

  (三)在推行五级分类法的试分阶段,实行五级分类与期限分类双边运行的监测、考核机制。

  (四)五级分类结果,对外暂不公布,并严格保密。在此期间仍以期限分类口径和有关规定统计和对外披露信息。

  (五)要加快开发分类应用软件。在监控手段上,五级分类工作既要兼顾当前,更应立足于长远。要加强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效的分类数据传输机制,加快分类信息电脑录入和汇总工作的步伐。

  (六)要把分类与催收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相结合。在做好分类工作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清收不良贷款,并注重防范产生新的贷款风险。

  (七)要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总结和抽查工作。鉴定这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1999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每半年报告一次分类结果,从2000年起实行按季报告,即今年11月底前报告对1999年6月末的贷款分类结果;2000年3月底前报告1999年末的贷款分类结果。其他商业银行2001年3月底前要报告各行1999年末的贷款分类结果,为确保工作质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也要组织力量对其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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