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01-12 12:02:12.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以 下简称《办法汩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 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 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 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关系的学会、协 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
1. 中央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 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 较大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财政部门 (财政部或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后,按 《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 户。
2. 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 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 (专业 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预算单位报中央 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 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住房改革账声的归并处理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 " 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 " 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 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 " 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
政企合一等中央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 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 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 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
(四)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 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 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仨缴专用存款 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 设银行办理,同时报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六)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办 法》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 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中央财政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权限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的审批管理权限在中央财政部门,各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一)各中央部门 (一级预算单位,下同)不得 要求地方单位开设账户;确需开设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 (国库司,下同〉审批。 各中央部门不得要求所属中央预算单位超出《办法》规定的账户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经财政部批准的除外。
(二)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 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确实情况特殊的,可经主管单位同意后β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 批。
中央预算单位接收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 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 )中央部门根据《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商 财政部制定其境外机构境外账户的审批管理规定。各 中央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账 户的管理,从严控制境外账户开设,并将审批开设的境 外账户报财政部备案。
(四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根据 《办法》和本通知制定本省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 理的操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行为,建立银行账户年 检制度。
(一)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中央预算单位对截止 上年 12 月 31 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 (含所属非法人机 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年检申请表》,附电子文档报送批准开立账户的中央财 政部门。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 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 超出《办法》适用范围 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
一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其财务部门报 财政部;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报其所在省份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每年 4 月 31 日之前,中央财政部门按规定 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 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
1. 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 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 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2. 对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的 银行账户,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办理撤户手续,并根据 《办法》等规定,对违规单位、违规开户银行进行处理。
3.对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 对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办法》等规 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对拒不撤户的 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5. 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办法》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 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6. 对年检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 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 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 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 (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7. 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 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 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每年 6 月 1 日前,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四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 情况,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实行就地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强化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
中央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应 根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中央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设、使用银行账户,有关银行擅自为 中央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应根据《办法》、本 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关于西藏地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问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 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委托事项的通知》(财库函[2003]2 号)的规定,行使对该地区中央预算单 位银行账户审批等管理职能。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