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人字[1987]第54号
颁布时间:1987-06-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随着我行现金出纳、储蓄等业务的不断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日趋重要,亟待加强。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建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状况和动态,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十分必要。为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每季度各分行要向总行保卫处简要报告安全保卫综合情况。内容包括:所做的主要工作;现金出纳、储蓄网点增加情况;保卫机构、人员、安全设施发展变化情况;敌社情动态;守卫押运中存在的漏洞隐患;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应该立案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内部职工犯罪案件。报送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半年报一次小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年终报总结和下年工作安排。另外,凡属经验总结材料以及有关保卫工作发文等,都应抄报总行保卫处。今年上半年的有关情况,于七月底前向总行报送有关材料。
二、每季度向总行填报“刑事、治安案件季报表”。统计截止日期为本季度末25日。报总行日期为下季度五日前。如本季度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可不报统计表,在每季度安全保卫综合情况报告中说明。
三、凡属在金库、营业室、运钞途中发生的盗窃、抢劫以及其它案件和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其它大案、特大案件,分行保卫处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之内必须电话报告总行保卫处,总行值班室。有关详细情况核实后补报文字材料,案件查破结案后向总行报结案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发案的基本过程。二是案犯的基本情况,作案的手段,预谋过程和利用了我们哪些工作漏洞。三是造成案件的原因、教训及改进措施和对有关失职人员的处理情况等。
四、关于系统保卫机构、人员、武器装备状况统计表,今年7月底和年底各报一次,以后每年年底报总行一次。
五、请各分行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建立起情况统计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