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07]9号
颁布时间:2007-01-22 09:26:3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银监局: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制定了《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投资人)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投资人。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人,经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可开展筹建工作。
2.履行法律手续。拟设立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设立贷款公司的相关决议、投资人或其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拟设立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对拟设地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初步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查、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申请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要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的,向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业务。申请人应事先将贷款公司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三)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抄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3.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关时,只需上报1份。
二、设立要求
(一)机构性质。贷款公司是由境内投资人全资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机构名称。设在县(市)的贷款公司冠名为:XX(县(市)名)XX(字号)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分公司冠名为:XX(县(市)名)XX(字号)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字号可用银行机构缩写词)。
(三)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新设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与机构开业申报一并进行。
(四)银监局可依据本指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银监会备案。
三、审核要点
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公司组建工作的指导,对其筹建及开业的审查应严格按照设立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
2.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的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
3.投资人符合投资资格,其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及履行的相关法律手续合法合规。
4.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完备,步骤符合要求,方案切实可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要求。
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详实、完整。
4.验资报告内容完备,附件齐全。
5.法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有效。
6.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7.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8.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证明材料齐全。
四、试点期间的有关要求
(一)银监局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并落实投资人。为便于银监会加强指导,银监局在受理筹建申请前,应将试点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工作方案报银监会备案。
(二)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指导、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组建进程,督促申请人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争取试点机构尽早开业。
(三)银监局要全面掌握辖内贷款公司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对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反馈。
附件:组建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组建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筹建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投资人是否符合投资条件、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筹建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规模、盈利状况、网点布局、目标客户、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资本充足率不足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投资人召开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关于设立贷款公司及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近2年监管报告及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开业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章程草案、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包括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特殊审验内容。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含资产规模、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和验资事项说明。
3.投资人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4.投资人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五)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备案材料:
1.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投资人应加盖公章)。
2.投资人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个人承诺书(对个人诚信、公正履职及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承诺)。
(六)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所学专业和职称等)。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九)主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贷管理办法及流程、财务管理办法、审计稽核管理办法等。
(十)组织结构图。
(十一)业务发展规划。内容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贷款规模、市场份额。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
(十二)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三)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十四)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