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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6-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工作(简称核留外汇),是通过对使用国家化工外汇进口货单的审核,将一部分产品留下来,按质量组织国内供货,对节约下来的外汇实行外汇分成。为了巩固和发展核留外汇工作的成果,在总结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化学工业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计委计财〔1982〕625号文的原则,按照化学工业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留外汇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合理、节约使用国家外汇;
  二、支持国内化工新产品、新技术及短线进口产品的生产发展;
  三、不断巩固和发展核留外汇成果,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第二条 核留外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国务院各部委申请进口化工产品的货单,凡属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由国家物资局核转化学工业部审核;
  二、多核留化工产品,积极扩大核留的资源,落实当年核留化工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三、择优选定和抓好核留产品的措施建设项目;
  四、合理使用核留外汇额度;
  五、组织协调核留措施项目和核留产品所需短缺物资的进口和有关新技术、设备、仪表等引进工作;
  六、传递信息,将审核过的化工产品进口货单分类汇总,并分析其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提给化工、物资的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通过进口化工产品的信息,以了解进口产品的动态,并预测国内产品需求情况。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化学工业部由计划司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生产司局、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化工装备总公司、各大区供销公司分工合作,开展核留外汇工作。计划司核留外汇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对外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可按照各自的情况,确定核留外汇工作的负责归口单位和负责人,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搞好核留外汇工作。
  第二章 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的审核
  第四条 审核范围
  凡用国家化工外汇属化学工业部归口审核的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经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汇总审定,安排用汇额,转经贸部门办理进口。
  第五条 审核原则为扶持国内生产,从严控制进口,原则是:
  一、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数量均能满足需要的不进口;
  二、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上基本符合,而数量还不能满足需要时少进口,积极组织改进国内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或以其他等效用的产品代用;
  三、可以分批进口的,不要一次进口,以免冲击国内市场;
  四、对短线缺门产品,积极开拓核留资源;
  第六条 审核货单的时间,在每年两次广交会前一个月,采取集中组织审核的办法,以完成进口货单的审核任务,平时对急需进口货单的审核,一般不超过20天。
  第三章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范围、资源、计划、程序
  第七条 核留产品的范围,只限于国家统一安排的进口计划中用中央化工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
  第八条 凡是化学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包括一、二、三类),都属于可供核留产品的资源。
  第九条 用于核留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必须是经过采取核留措施所新增的能力和产品或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或履行原有的供应合同后可以支配的产品。
  第十条 凡经同意纳入当年核留的化工产品,统一列入年度化工生产计划,核留产品的生产,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管理,保证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程序是:
  一、由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提供进口化工产品参考资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七月份将下年度的核留产品资源报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抄送所在大区供销公司备查;
  三、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在落实核留产品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审核进口贷单,提出核留化工产品方案,送国家物资局化建局审定;
  四、确定核留的进口化工产品,由国家物资局化建局下达核留化工产品供货通知;
  五、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和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每年联合召开两次核留进口化工产品衔接会,根据国家物资局化建局的供货通知,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
  六、核留产品的供货合同签订后,生产企业应确保按质、按量、按期提供产品,国家物资局、化学工业部和有关的主管部门都要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供货单位按期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报表,履行后的供货合同,作为结算分成核留外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核留化工产品的供应价格
  一、凡有国家或部统一调拨价格的,原则上按统一调拨价格(包括浮动价格)结算;
  二、没有统一价格的、参照有关地区价格;
  三、对进口代理价与调拨价差较大的部分产品,为兼顾供需双方的利益,在不违背国家物价政策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四章 择优建设核留措施项目
  第十三条 选择核留措施项目的产品方向
  一、主要为增加短缺的进口化工产品,重点是精细化工,项目建成后能够核留进口产品,节约外汇;
  二、项目主要依靠在企业中的技术改造、挖潜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品种,见效快。
  第十四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多方面筹措项目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确因需要和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国家给予贷款补助;
  二、各地区和企业核留产品分成的外汇,可用以进口核留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若外汇额度不够,可申请化学工业部的核留统筹外汇,经审批酌情予以暂借,待项目在核产品后予以归还。
  第十五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上半年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申报的核留措施项目,应按照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已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上报,经过综合平衡择优选定,并征得国家物资局化建局确认后,由化学工业部审批下达,并根据隶属关系负责建设,按时报送建设报表。
  第十六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产品分成核留措施项目建成后,其新增生产能力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核留产品资源,按审批项目时确定的数量,分年度提供核留产品。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的物资供应核留措施项目建成后,按照物资渠道申请解决,其短缺物资包括材料、设备、仪表、化工原料等,可以用核留外汇额度,组织进口解决。
  一、化工原料、金属材料等的进口,可委托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或中国化工建材公司负责向经贸部门办理订货业务;
  二、设备、仪表的进口业务,可委托由化工装备总公司向经贸部门办理,经委托也可承包国内一部分设备供应;
  三、引进新技术仍由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核留外汇的分成、使用和结算
  第十八条 外汇分成比例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从进口化工产品货单中核留下来的外汇额度,其总额的50%作为节约上缴国家,30%由提供核留化工产品的地方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使用,20%由化学工业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外汇的使用方向
  核留外汇应主要用于保证核留化工产品计划和扩大核留化工产品的资源,具体使用方向是:
  一、为核留措施项目进口短缺的材料和关键设备;
  二、为增加适销对路产品进口国内增产所需的短缺化工原材料;
  三、为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必要的单项先进技术和专利;
  四、为进口核留化工产品所需的其它物资。
  凡使用化工核留外汇进口所需的物资、技术等,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进口货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审核,由国家物资局化建局在核留分成外汇额度内安排用汇,转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条 结算
  核留外汇分成额度,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提供核留产品的交货合同执行情况,将外汇额度按比例统一拨给化学工业部,由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办理核留外汇的分配、使用和结算。根据核留产品各单位分成的外汇额度,分户头办理结算。对当年使用不完的外汇额,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进口物资的国内价格,按照国家物价局的规定作价结算,由订户同有关单位结算。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二、属于地方和部门掌握的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的核留问题,可参照《试行办法》规定与有关地方和部门协商安排。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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