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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7-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外汇

  为了进一步端正外汇贷款业务的指导思想,改进和完善外汇贷款项目的审批工作,加强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外汇贷款业务工作水平,根据《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外汇贷款发放的原则

  外汇贷款业务的指导思想是按政策按计划,合理运用外汇资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重点支持出口创汇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增加出口创汇,为四化建设服务。外汇贷款的发放,要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贷款的发放要按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加快我国四化建设。

  (二)加强宏观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信贷计划,加强计划观念和计划管理,提高执行信贷计划的自觉性,严禁超计划发放贷款。

  (三)坚持出口创汇的方向。贷款的发放必须重点用于出口创汇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不断提高出口创汇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比重。严格控制非出口创汇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四)提高外汇贷款的经济效益。要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实现贷款的良性循环。贷款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外汇贷款的审批

  外汇贷款项目,由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银行根据外汇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逐项落实贷款条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一)中国银行选择外汇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产品适销对路,为发展国民经济所急需;能出口创汇,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可行;企业管理好,投资少,见效快,有偿还外汇及人民币贷款的能力。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必须是纳入国家和地方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要有完备的批准手续。其中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

  (三)外汇贷款项目,除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贷款申请表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对小型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2.经过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一般要占总投资的30%以上。

  3.借款企业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以及落实国内配套设施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4.产品销售预测和贷款项目经济效益预测的有关资料。

  5.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额度的计划。用出口收汇偿还贷款的,要提供借款企业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合同和还汇合同;用地方留成外汇或其它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6.银行认为必要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保证年度用汇指标的证明文件。

  7.要提供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必要时应由财税部门确认综合还款或用项目新增利税还款的证明文件。

  8.外汇贷款必须坚持担保制度。借款单位要提供担保单位出具的、银行认可的担保函。外汇贷款的担保单位必须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外汇或人民币收入。

  9.两家以上银行共同贷款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银行与企业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10.要提供项目投产后有关专业银行承担流动资金贷款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11.银行认为需要的有关其他的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贷款的审批权限。

  1.具备条件的外汇贷款项目,按照既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权限以下的贷款项目由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审批;权限以上项目要逐项报总行审批。各级银行不得化整为零超权限批准贷款。

  2.由总行审批的贷款项目,企业需要追加贷款时,管辖分行不得自行办理(汇价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重新审批;管辖分行在审批权以内批准的贷款,需要追加贷款时,追加贷款和原批贷款总和超过分行审批权限10%的(汇价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审批。

  3.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所属分支行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情况由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适当授权,但授权的额度最高不超过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本身批准权限的50%;条件不具备的分支行不要授权。

  4.有权批准贷款的各级银行,都要经过集体讨论由主管行长或行长进行审批。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的信贷处长是否应有一定的审批权限,由分行自行确定。但对科长(含科长)以下的信贷人员不要下放审批权限。

  (五)外汇贷款的审批程序。外汇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贷前调查、项目评估、项目审批和上报备案四个阶段:

  1.贷前调查。贷前调查是对现有企业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为正确地进行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

  2.项目评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办法和有关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为贷款的审批提供决策依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远规划;(二)项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要,是否短线产品,能否创汇;(三)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四)引进项目的技术分析;(五)投资总额和资金的筹集;(六)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七)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预测;(八)最终评估结论。

  3.集体会审。在项目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发扬民主,反对独断专行。在行长领导下进行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正式批准的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能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4.上报备案。凡管辖分行在权限以内批准的20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贷款同)以上的贷款项目,要逐项上报总行备案,并附主要的文件资料。总行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复议的意见,视同同意贷款。在总行审查复认期间,企业不得对外签约订货,银行不得对外开证、付汇。

  (六)外汇贷款项下的配套人民币贷款,原则上按一美元不超过一元人民币掌握。没有外汇贷款的项目,不得单独发放配套人民币贷款。

  (七)用外汇贷款引进机电设备,逐步实行先在国内招标后办理贷款的办法。国内不能制造确需进口的设备,要取得国家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各地招标分公司签署的意见。

  (八)下列情况中国银行不予发放外汇贷款:

  1.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短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企业不予贷款;

  2.对逾期贷款企业一般不予发放新的贷款;

  3.经济效益差,没有还款能力的不予贷款;

  4.期限长的项目一般不予贷款;

  5.不经批准,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不予贷款;

  6.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贷款;

  7.对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设备和其他物资不予贷款;

  8.对个体户不发放外汇贷款。

  三、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

  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在批准贷款后对项目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大致分为贷款的执行期,贷款的回收期和贷款的总结期三个阶段:

  (一)贷款执行期。贷款执行期的管理主要是监督和保证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以及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1.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批准后,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借款单位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银行要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保证按用汇进度供应资金。贷款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2.对已经批准的贷款项目,要立即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材料目录,填制“贷款项目档案卡片”,内容包括:(一)贷款项目基本情况;(二)贷款合同中的基本条件;(三)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用款情况;(五)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六)实际还本付息情况。上述各项要在项目执行和还款过程中随时填列,以实现项目档案的规范化。

  3.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企业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银行备查。银行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汇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和订货合同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不予支付。银行内部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非法汇出。

  4.用汇额度的调整和注销。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额度,经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信贷计划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原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用不完的,要及时办理额度注销手续。自贷款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企业提不出订货卡片或从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不对外签订定货合同的,银行有权主动撤销贷款。

  5.参与对外谈判和设备到货的开箱检验。银行要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参与对外谈判,在使用货币、支付方式等方面,提出有利我方的建议。设备到货时要参与开箱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设备和其它物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外索赔。

  6.对工程进度进行了解和监督。银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和现场调查,注意掌握以下问题:(一)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是否按计划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货和安装;(二)建筑工程是否按计划和包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计划外工程;(三)工程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相适应,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四)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现场有无损失浪费现象,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五)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及时进行,为生产准备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是否及时招收并进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促其改进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不按借款合同办事,浪费外汇资金,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银行要追究经济责任,并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手段,直至向法院起诉。

  7.银行要参加较大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与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以及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核对,并及时写出贷款项目竣工小结。

  (二)贷款偿还期。贷款偿还期的管理主要是促进企业尽快达到设计的生产能力,实现预计经济效益,按还款计划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使贷款安全回收。

  1.对贷款项目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制度。项目投产后,专管信贷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解决。主要应检查了解:(一)引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有无问题,是否能够达到设计能力;(二)原材料供应有无保证、产品质量能否达到要求;(三)国内外市场与原来预测有无重大变化,销售能否完成计划;(四)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利税和创汇收入情况如何;(五)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2.做好按还款计划回收贷款的准备工作。年初要根据企业提供的还本付息计划,对每笔贷款的到期日进行排队,作出收贷的具体安排。贷款到期的前两个月,银行必须事先通知借款企业,并深入企业检查还款资金(包括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期限收回贷款。

  3.建立到期贷款的催收制度。凡贷款到期,银行须指定专人向借款企业进行催收,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必须追索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如担保单位不履行担保责任,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银行权益。

  4.加强对展期和逾期贷款的管理。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要进行具体分析,确属政策性等客观因素影响的,经银行审查同意,可作一次性的展期处理,但展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影响不能按期还款的,不予展期,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对过期贷款的清理,必须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加强催收工作。过期贷款数额较多的分行,要建立经常性的收贷小组,落实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把过期贷款压缩到最低限额。对收贷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信贷人员,要记功授奖。

  (三)贷款的总结期。贷款总结期的管理主要是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银行对贷款项目和银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以利指导今后工作的开展。

  1.项目评价分析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评价。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计划指标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作出技术和财务评价,考核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

  2.贷款工作总结。主要总结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调研、评估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3.贷款项目结清后,20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贷款同)以上项目,经办信贷员要逐项将项目评价分析和贷款工作总结进行综合,写出全面的贷款项目结清报告,同时报送总行一式二份。

  (四)建立贷款项目的定期报告制度,逐步实现贷款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1.信贷人员要按照贷款管理内容的要求,按季对主管的项目进行一次分析报告。20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同)以下的贷款项目进行综合分析;20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同)以上的贷款项目逐项进行分析。每季后20天内向主管行长和总行作专题报告。

  2.各行要十分重视外汇贷款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改变混乱、落后、繁重的管理局面,建立科学的管理工作秩序。从现在开始,就要做好准备,根据自己的条件,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信贷工作水平。

  3.做好外汇贷款的各项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字及时、准确、完整。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加强统计监督和统计反映。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提高对贷款项目的审批质量和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一)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是加强贷款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贷款项目从调查、评估、各种合同的审查签订,贷款的批准,贷后的监督管理,贷款的回收,项目结清后的总结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落实责任制。贷款项目的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制:即信贷员要把好调查关。要将项目的基本情况搞清楚,提出调查报告;处(科)长要把好评估关。经过经济技术论证,提出审核意见;主管行长要把好审批关。根据集体会审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贷款项目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制,处(科)长和主管行长对信贷员的报告,要认真审阅,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

  (二)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外汇贷款业务较大的口岸分行,每个信贷人员一般只能管理2-3个较大的项目或5-6个以下的中型项目或10个以下的小型项目。大中小项目划分的标准,由各行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内地行可以比照或从实际出发确定定额管理办法。

  定额确定以后,信贷人员不足的分行要抓紧配齐,以保证贷款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在明确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各行信贷部门可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目标管理的具体指标,作为考核信贷人员工作的依据。

  (四)实行奖惩制度。由于信贷干部的努力和配合所管理的贷款项目提前投产和超过项目原定目标以及贷款的安全回收等各项工作中事迹突出者,可按(86)中人字第256号文件通知精神,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对于信贷干部不负责任,造成货款项目的失误或贷款损失以及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要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

  (五)信贷干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政策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徇私情,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发放人情贷款或接受借款单位的礼物。

  (六)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支持信贷人员的工作,虚心听取正确的意见。不得强迫信贷人员发放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贷款。对强令信贷人员放款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强令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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