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管条字[1987]第135号
颁布时间:1987-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利用国外直接投资工作的开展,各地分局应尽可能简化对“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立外汇帐户和汇出汇款的手续。但由于“三资”企业外汇帐户的收支涉及国家管汇的内容,因此,各地分局在简化手续时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制订“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办法,交由各有关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制订管理办法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凡合同、章程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三资”企业,可到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其它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外汇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不必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但开户行应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要求,将开设帐户的有关情况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影印本,批准成立文件、合同、章程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三资”企业应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报送外汇收支预算表和外汇收支报告表。外汇收支预算表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批转企业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应根据外汇收支报告的内容,结合企业外汇收支预算和付款情况,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一)凡属“三资”企业业务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外汇支出,可由开户行审核,凭进口合同和借款合同等有关付款凭证办理汇款,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逐笔报批。
(二)“三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如①外方所得外汇利润和其它收益;②外汇资本的转移;③企业停业清理后,外方分得的外汇资金;④外籍、港澳职工的外币工资及其它正当外汇收益,均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