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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

工银发字[1989]第32号

颁布时间:1989-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为做好各项外汇业务的合理收费,根据经济核算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一)凡客户通过我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我行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其收取费用。

  (二)收费标准应以能补偿银行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支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润为原则。

  (三)费用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收取外币或人民币。对于垫付外汇资金的利息、国外银行向我收取的外币费用、原币帐户项下应收的费用以及其他以外币垫付的费用,应收取外币,其他费用则收取人民币。

  (四)在办理一笔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生二项或二项以上的费用,应分别按收费标准累计算收。

  二、收费标准

  (一)凡通过我行办理外汇收、付、结算,应按下列标准收费:

  1.结汇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管汇规定,将所得的外汇售给我行,或向我行申请购买外汇,我行办理结汇时,买入外汇(包括外钞,下同)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卖出外汇按卖出价折算,不收结汇手续费。外汇人民币按一比一结汇,因无买卖差价,银行按结汇的人民币金额,收取2.5‰的结汇手续费。

  2.原币结算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收入的外汇经批准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原币专户存储的(包括外汇贷款帐户),当收入原币帐户时,我行不收手续费,但以原币现钞存入时,则应通过人民币按“钞买/汇卖”折算。

  3.同一种外币存款的外汇户支取外币现钞,不需经过汇买钞卖,直接按一比一支付外币现钞,免收手续费。外汇现钞户凡属按规定汇出境外,不再套汇,采取收取手续费的办法:美元、英镑、西德马克、加拿大元四种货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3‰的人民币手续费;日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4‰的人民币手续费;金融比利时法郎和法国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5‰的人民币手续费;港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5‰的人民币手续费;手续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元。两种不同的货币仍按买卖牌价套算。上述规定仅适用个人(包括外籍人员、侨胞)外币存款。

  4.外汇人民币侨汇的解付和外汇人民币旅行支票的收兑,按一比一结汇,暂不另收费。

  (二)贴息及垫付外汇资金利息

  凡我行买入票据(包括付款行不是我行的银行汇票、旅行支票),议付未在我行开立帐户的国外代理行的旅行信用证,均按金额的7.5‰收取外币贴息,最低相当于人民币12元。

  (三)各项具体业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项目,按性质、服务程度、担负风险和费用成本分别计收如下:

  1.进口开证

  (1)按开证金额的1.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最高收取15000元。

  (2)修改每笔收取人民币20元。

  (3)担保提货,每笔收取人民币50元。

  开证后境外银行向我收取的费用,应由申请开证人负担。

  2.进口代收项下费用,原则上应按我对外收费标准向国外委托人收取,如国外委托人要求由我国付款人负担,而付款人又同意支付的,应向付款人计收等值的人民币,或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25‰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24元,最高收取600元。

  3.汇出境外汇款。包括电汇、信汇、票汇、出售外币旅行支票及开出旅行信用证等方式汇往境外及国内异地(包括客户要求的转汇)的外汇汇出业务。按其金额的1‰收取汇费,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境外银行加收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票汇(业务上允许挂失的),外币旅行支票及旅行信用证的挂失(或止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实计收。

  应汇款人要求对汇出汇款进行修改或退汇,每次收取人民币10元。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实计收。

  凡属私人汇款、按其金额的1‰收取汇费,每笔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最高收取50元。

  4.出口跟单信用证出口来证项下费用,原则上应按对外收费费率规定和标准向境外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收取。如信用证规定下列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受益人又同意支付的可按(三)对外收费标准跟单信用证部分收取人民币费用。

  5.贸易项下的出口跟单托收及光票托收。

  每笔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托收的修收,每次收取人民币20元。托收项下国外银行的收费,全部由委托人负担。如遇拒付,已收费用不退。

  6.非贸易光票托收,每笔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1‰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2元。

  7.国内外汇托收,每笔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1‰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

  8.开出保函按第(三)的第5点担保收费标准计收人民币。

  9.无兑换手续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下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但不结汇的,按其金额的2.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

  10.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按其金额的1‰计收,或按与委托行商定的标准计收。

  11.托收工伤死亡索赔和抚恤金,按其金额的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2元,特殊情况需要照顾者,可酌情减免。

  12.托收股息、红利和其他有价证券,代收房租、人寿保险及代售股票等,按其金额的1‰计收。

  13.代开保管箱,处理或出售箱内有价物品等,按其金额的2%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

  14.代售房地产及其他产业,按其金额的3%计收。

  15.托收遗产(1)金额在10,000元以下,按其金额的2%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

  (2)金额在10,001元以上,按其金额的3%计收。

  16.代办其他疑难复杂托收业务,费率另行商议,最低收取人民币120元。

  17.侨汇转汇国内异地。

  (1)汇入侨汇因收款人迁移异地而转汇异地,解付时不收费用。

  (2)应收款人的要求转汇国内异地时,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最高收50元。

  外籍人员、侨胞要求将人民币转汇国内异地,华侨投资公司的人民币股金股息和华侨储蓄的人民币本息转汇国内异地,可比照办理。

  18.华侨存款保管户保管费按户每年收取人民币5元,保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9.凭证工本费。

  企业、单位或个人向我行领用整本凭证,如支票簿等,应收取印刷成本费,标准由各行自行掌握。

  上述各项业务的邮费(包括快邮寄单)、电报费、电传费和其他费用均按实算收。

  (三)对外收费标准

  1.托收款项:

  (1)光票收按托收金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

  (2)跟单托收按托收金额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3)无偿交单按其金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4)拒付退光票按其余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200元。

  (5)拒付退跟单汇票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如系在向客户提示前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托收的最低收费金额收取。在提示后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拒付退光票(或退单)计收。

  2.跟单信用证:

  (1)通知或转递(属于不保兑者)按其金额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40元,最高收取400元。

  (2)预选通知每笔收取人民币30元。

  (3)保兑(包括通知手续费)每三个月按其金额2‰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0元。不足三个月者按三个月计算。

  (4)付款按其金额的1.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

  (5)议付或验单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

  (6)修改每笔收取人民币50元。

  (7)承兑每月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按二个月计收2%或收取人民币50元。

  (8)转证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最高收取400元。

  (9)信用证有效期内注销费每笔收取人民币50元。

  3.议付光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40元。

  4.汇款

  (1)解付汇票免费

  (2)解付其他汇款

  a.收帐免费

  b.通知、解付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最高收取50元。

  c.转汇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

  5.担保每三个月按其金额的2.5%-3‰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60元,不足三个月者按三个月计算(巨额长期担保的另议)。

  上述各项业务的邮费(包括快邮费)、电报费或任何费用系由境外银行委托产生的,当按实向境外委托行收取。我行一经接受境外行委托,即应向其收取上述费用。如取消委托,概不退还。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凡本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业务或新发生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的收费原则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三)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开始实行,以前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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