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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暂行办法

工银发字[1989]第73号

颁布时间:1989-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为搞好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工作,促进利用外资,加快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对象

  (一)凡国内企业单位因开展业务需对其业务对象的资信情况进况调查了解,或需了解有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有关市场的动态,有关国家的财政、金融制度,经济政策和法规,有关对外经济合作,国内经济联合等方面的情况,均可委托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办理。

  (二)国外客户委托我行代其办理的有关征信调查与咨询服务。

  二、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种类

  (一)资信调查。

  (二)商情咨询。

  (三)投资咨询。

  (四)金融咨询。

  (五)经济可行性咨询。

  (六)介绍客户。

  三、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内容

  各行对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内容应进行认真调查,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向客户提供的咨询要情况真实、内容全面、建议合理、并具有经济价值。

  (一)有关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信誉状况、财务收支、损益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其负责人的经营能力,有关公司的成立日期、大股东名册,法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二)国内外市场情况、商品价格以及贸易政策、做法。

  (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市场状况和预测、投资机会分析、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评估等,为投资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投资方案和模式;草拟、修订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为外商介绍我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其他合作经营项目的财务、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和规定等。

  (四)分析和预测国外某种货币、利率及金价的变化趋势;国家有关的外汇政策、法令和规定;提供可选择的外资利用方式及货币种类、信用方式、结算方式和利率水平等。

  (五)某个建设项目或某项经营活动的全面、系统的调查、计算、比较、评估。如测定建设周期和投产时间;估算投资金额和回收期限;分析产品成本和利润;论证经济效益等,从而在财务、经济上探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既要考虑单个项目、单个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又要考虑项目在整个行业、地区乃至国民经济全局中的宏观经济效益。

  (六)我行作为业务介绍人,为国内、外客户开展经济合作或商品交易“穿针引线”,“搭桥铺路”,通过联络介绍,沟通双方意图,协助业务商谈,促进达成协议。既可以受理国外客户的委托,在国内寻找合适的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经济合作对象,也可能受理我国各进出口公司、工厂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行业,物色资信较好、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扩大经济联合或贸易往来。

  四、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申请

  委托单位委托我行办理征信调查、咨询服务时,要填具委托书,说明调查要求,交待调查对象的种类、要求及具体内容等。

  五、征信调查、咨诊服务的转托与终结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后,如需转托办理的,应及时通过函、电将需办理的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要求通知代办方,俟接到代办方复函、电表示承办时,此项业务方始成立。

  (二)根据代办方征信调查了解的情况,经过整理、分析后,应及时转告委托单位。通常只转告可以公开的数字和情况,应当注意保密,以免引起不应有的问题发生。

  六、征信调查、咨询服务的收费

  办理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应视调查了解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按规定收取费用。如委托代办方调查、咨询需支付外汇费用,应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经其同意后办理,并收取外汇费用。凡代理行来函、来电要求咨询客户资信的,原则上不收费。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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