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建总发字[1989]第130号

颁布时间:1989-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建立科学的外汇贷款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总行与开办外汇业务分行的责任与权限,提高外汇贷款业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外汇项目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放的各项外汇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地方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部门、地方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外汇信贷计划。
  2.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3.分级负责,集体审定。
  第二章 贷款的审批
  第三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各行利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的外汇贷款,其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2.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条件
  1.建设银行选择外汇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能出口创汇,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技术、财务、经济可行;企业素质好,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有偿还外汇贷款的能力。
  2.借款单位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同意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2)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3)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4)借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水、电、汽等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
  (5)用出口产品创汇偿还贷款的,要提供借款单位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协议书》,用借款单位主管部门或地方留成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承诺文件。
  (6)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企业可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文件。
  (7)担保单位出具的、经银行认可的担保函,担保单位必须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8)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9)建设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
  1.借款单位应向建设银行各分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2.分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企业现状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分析,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利用分行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的,可正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贷款。
  3.利用总行外汇资金的,应填列《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附件二)。连同项目资料一并报总行。总行经审查同意后,填制《备选项目通知单》(附件三)给分行。分行接到总行通知后,应根据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办法和评估办法,对贷款项目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总行审批。评估报告应注意对利率、汇率风险、国际市场、外汇平衡的调查评估。在分行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总行经过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
  第六条 总行贷款的方式
  总行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贷款方式:
  1.向企业发放贷款;
  2.向分行发放贷款。
  项目所在地分行具有外汇项目贷款及管理能力,因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不足,经分行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放贷款,由分行贷给借款单位。
  第三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1.总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总行根据《外汇借款申请书》与借款单位直接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四)。
  2.总行向分行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总行与分行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五),分行据此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总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外汇项目贷款办法,外汇担保办法及合同表式签订。
  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建设银行外汇贷款资金不受损失,避免贷款风险,发放外汇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或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具有外汇价值的财产设置抵押,并办理全额财产保险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建设银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担保条件时,应与担保单位签订《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担保单位若用外汇额度担保,还需寻找另外一家人民币配汇担保单位,分别签订《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和《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采用抵押方式时,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若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建设银行应与抵押担保单位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必要时应交公证处公证),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退还。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外汇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在《外汇借款合同》生效后,由信贷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填制《核放贷款通知单》(附件六)。分别交会计部门及借款单位等。
  第十条 贷款的开户借款单位收到《核放贷款通知单》后,即可凭借款合同到建设银行分别办理贷款户和存款户的开立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的支用贷款的支用采取贷转存方式。借款单位应在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年度用款计划,根据用款计划按时支用贷款。对到期未支用部分,建设银行直接将贷款从借款单位的贷款户转到存款户。若需提前用款,建设银行对其提前部分,按占用天数计收2‰-5‰的承担费(折合美元)。承担费用借款单位以自有现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计算承担费的公式如下:
  提交支用贷款额×占用天数×承担费率
  承担费=————————————————-
  360
  第十二条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1.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借款单位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建设银行备查。建设银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及订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各行应建立内部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资金不合理支用。
  2.建设银行应参与项目的对外谈判,了解有关情况。
  3.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建设银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的有关资料,并深入借款单位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主要掌握以下问题:
  (1)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是否按计划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货和安装。
  (2)土建工程是否按计划施工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计划外工程。
  (3)工程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相适应,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4)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5)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及时进行,为生产准备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是否及时招收并进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借款单位改进并及时向总行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三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建设银行应督促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在每笔贷款到期的前2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件七),并深入企业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利息的计收
  建设银行外汇项目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分别按3个月和6个月浮动。借款单位可随意选择浮动期限。建设银行应随时掌握外汇贷款利率的变化情况,准确确定项目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借款单位不能按还款计划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在贷款到期之日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附件八),督促其在2个月内全部偿清贷款本息。这期间对于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加收30%的罚息。若借款单位在2个月内仍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建设银行应书面通知担保单位。担保方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应按不可撤销担保书的规定,14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
  第十六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在执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借款单位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建设银行按原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展期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补充借款合同或对原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和“还本付息计划”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率计息。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且展期不超过一年,贷款展期的审批应从严掌握,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十七条 贷款总额的调整
  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总额时,经建设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外汇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信贷计划管理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拟定下一年外汇信贷计划,按隶属关系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各分行应在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之前,将下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总行,并附必要的说明。在说明中应按贷款项目审批权限,对项目的用款计划按用款额,用款时间进行汇总,明确可用自有外汇资金解决部分、请总行支持解决部分或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部分。总行根据分行上报信贷计划建议数和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制定总行外汇信贷计划和据以安排下年外汇资金。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了解掌握和考核贷款项目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各分行应按时向总行报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月报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执行情况季报表》(具体要求将另行规定)。
  总行向企业贷款项目和总行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项目专户报告制度,并于每季终了20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专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贷款资金支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
  (2)项目建设情况,能否按期建成。
  (3)产品销售创汇情况,能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5)分行管理项目的作法、体会等。
  第二十条 贷款的总结
  1.贷款项目峻工后,建设银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核对,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
  2.贷款项目借款全部还清后,总行向企业贷款或向分行贷款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根据贷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情况,将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与实际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估报告报总行,作为考核和检查外汇贷款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建设银行应对每个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资料目录》(附件十一)。及时记录项目的执行情况,用还款情况,完整地积累资料,以实现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责任
  各分行必须按本规程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总行直接向企业贷款的,总行负责贷款的支用、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分行应协助总行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总行报送项目专户报告,及时反映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过程中的问题。
  总行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给企业的,分行负责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并承担贷款风险。总行有根据分行用款计划,组织、划拨转贷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项目审查责任
  各分行上报200万美元以上,用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由总行审查的项目,总行主要从宏观上审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总行在接到分行报审项目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超过规定期限,分行可视同总行同意贷款。项目基础资料是否真实,财务、经济、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效益测算是否准确,由分行负责把握。项目建设过程中,分行应负责全面管理,需要总行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有责任帮助解决。分行在项目管理、贷款回收过程中,应承担贷款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自1989年8月11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