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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1990]160号

颁布时间:1990-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我行外汇资金管理,使外汇资金经营符合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要求,根据“集中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为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各分行均需按规定向总行缴存外汇专户存款,并按季进行调整。

  缴存存款的范围为各币种的下列科目:111定期储蓄存款、112活期储蓄存款、127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133其它金融机构往来(存款部分)、142单位定期存款、161企业外汇存款、162外侨合资企业存款、163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172外债专户存款,上述存款科目以季末余额按上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卖出价折美元后上存总行百分之十(也可以原币缴存)。总行按三个月LIBID减0.5%按季计息。

  各分行必须于季末五日内完成外汇专户存款上交工作,对迟交或不按规定上交存款的分行,总行将视同透支,从季末第六日起按透支利率执行罚息。

  三、总行每年对借差行核实拆借资金额度,根据放款进度或计划,本着灵活调度,有借有还的原则,逐笔审批。

  总行对各分行在额度内短其(一年内)资金拆借,以同期限的LIBOR加0.25%计息。中长期(一年以上)项目资金拆借,总行将视具体情况,以同期限的LIBOR加0.5%计息,半年调整一次。

  四、各分行应本着“先行内,后行外,先境内,后境外”的原则筹措和融通外汇资金。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境外代理行进行融资活动,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分行在总行除专户存款以外的资金存放余额一律采用三个月的LIBID减0.25%,或相应利率按季计息(非主要货币按国际金融市场行市而定)。各分行在总行的资金采取自动全额拆放办法。

  六、总行对各分行在境外代理行存放资金实行余额管理办法,各分行每年在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前将境外存放资金计划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批后严格执行计划不得超过,超计划资金上存总行。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境外存放资金。

  七、各分行通过在总行开立的各币种外汇清算资金存款帐户付款,如发生透支,利率为三个月LIBOR+1.5%。

  八、各分行必须遵照年终决算的要求及时将应上缴利润划至总行帐户,逾期按透支利率计算罚息。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十、以前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述及方面仍按以前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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