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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颁布时间:1990-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是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是为国家有计划地调拨使用外汇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对外贸易服务的。

  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贸易外汇实际收支情况;监督和检查外汇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为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编制计划提供依据。

  三、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以及各部委进出口公司的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

  (一)对外贸易出口的收汇统计,以谁经营承包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本地区所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的出口收汇统计;

  2、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和自营商品出口收汇统计;

  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系统自营商品出口的收汇统计。

  (二)对外贸易进口支出统计,以谁经营谁填报和不重不漏为统计原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负责管理本地区各类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进口支出统计;

  2、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

  3、各部委进出口公司负责本公司经营的进口支出统计。

  四、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为结汇数,以银行水单作为外汇收支统计的原始凭证。外汇收支统计的指标有出口收汇(现汇和记帐)和进口支出(现汇和记帐)。

  (一)出口收汇: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在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的外汇收入,包括上年出口商品在本年收取的外汇。包括范围:

  1、国家计划内出口收汇和超计划出口收汇;

  2、中央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4、地方周转外汇进料加工商品出口收汇;(按全额统计)

  5、外汇贷款出口商品收汇;(按全额统计)

  6、代理地方、部门出口商品收汇,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单位委托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收汇,由代理方按出口收汇全额统计。

  7、“以出顶进”方式出口商品收汇。即经经贸部批准的以外汇计价结算的供应国内外贸企业及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广州贸易中心、经济特区、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收汇;

  8、展品、样品、寄售商品及小卖品出口收汇;

  9、来料加工收汇,即来料加工的工缴费收入;

  10、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出口收汇,即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工缴费和增值收入;

  11、补偿贸易出口收汇;

  12、其它出口收汇。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4、三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外汇收入(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

  (二)进口支出,指有进出口经营权各类进出口公司和企业,在当年经营的进口商品付汇的外汇支出。

  1、“中央进口用汇”包括:

  (1)国家计划安排项下进口支出;

  (2)中央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3)以进养出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中央专项进口支出;

  (5)出口基地专厂专车间进口支出;

  (6)外贸包装物料进口支出;

  (7)中央外汇进口项目考察、订货出国小组支出;

  (8)中央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支出;

  (9)其它中央进口支出。

  2、“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用汇”包括:

  (1)出口商品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2)中央下拨的地方外汇进口支出;

  (3)地方周转外汇进口支出;

  (4)短期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5)地方黄金生产分成外汇进口支出;

  (6)非贸易留成外汇进口支出;

  (7)自有外汇进口商品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8)其它自有外汇进口支出;

  (9)统借自还进口支出。

  3、“国家统借统还外汇贷款进口支出”。

  不包括:1、边境小额贸易;2、地方易货贸易;3、总公司高亏易货贸易;三资企业的进口商品外汇支出(包括企业自行进口和委托外贸代理进口支出)。

  五、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和各类进出口公司,必须严格按本外汇收支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

  六、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各工贸公司要加强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领导工作,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专职统计人员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兼职统计人员要定人,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做好贸易外汇收支统计工作。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二)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统计月报表

  (三)对外贸易进口支出统计月报表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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