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3]306号

颁布时间:1991-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的管理,使外汇资金拆借融通行为规范化,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外汇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拆借融通工作的原则,是在确保外汇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切实提高外汇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三条 外汇资金的拆借一般限用于解决临时性、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引起的资金临时不足的需要,不得用拆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

  第二章 外汇资金拆借的对象

  第四条 凡在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和外汇清算中心分别开立外汇存款准备金帐户和外汇资金往来帐户的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均可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拆借外汇资金。

  第五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并有良好信誉的其他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其经营状况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后,也可向我行提出外汇资金拆借申请。

  第三章 外汇资金拆借的权限

  第六条 外汇资金拆借的重点应以保证系统内资金需要为主,各行资金有余可拆放或存入总行,资金短缺可向总行拆借。存贷比例超过100%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准拆入资金。

  第七条 系统内各分行之间可做资金拆借业务,但拆借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拆借金额在200万(不含)美元以内的,由拆入行每月报总行备案;拆借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由拆入行用加押电传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 各级行原则上不得与国内同业做外汇资金拆入拆出业务,如因临时头寸原因,从其他专业银行融通用于短期周转的外汇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行自有外汇资本金与外汇存款之和的1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同时每月将与其他专业银行融通资金的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经总行批准在境外开有帐户的分行,不许和境外银行做资金拆借业务。根据业务需要与帐户行做短期资金存放业务时,存放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同时须每月将存放帐户行外汇资金的余额、期限、利率及帐户行名称等有关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具体负责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的拆借和融通工作。

  第四章 拆借外汇资金的币种、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拆借外汇资金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日元、马克、英镑和港币。

  第十二条 拆期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外汇资金拆借利率以伦敦银行同档次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根据资金供求情况和期限长短作适当上浮。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的利率要适当高于系统内拆借的利率。

  第五章 拆借金额的核定及审批

  第十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将以各行上缴的外汇存款准备金和自有外汇资本金的数额以及各行的经营效益和信用程度为依据,核定各行拆借资金的最高限额,并定期根据相关因素的变化对限额作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系统内外汇资金拆借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拆借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由国际部资金处审批,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无论期限长短,一律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七条 同业外汇资金拆借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下,拆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由国际部资金处审批,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总经理审批;拆借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无论期限长短,一律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六章 拆借外汇资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系统内分行申请拆借外汇资金,必须以加押电传形式提交书面拆借申请。加押电传应包括申请拆借资金的币种、金额和期限等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同业申请拆借外汇资金,必须提交盖有拆借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拆借申请,同时附有必要的有关文字资料。

  第七章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的订立

  第二十条 分行或同业提交的外汇资金拆借申请书,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审定批准后,借贷双方须签订《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一式二份,合同须加盖双方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才为有效。如用款时间较急,借款分行可先将合同影印件传真给国际部资金处(传真电话:8425620),然后将合同正式文本邮寄国际部。

  第二十一条 《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诸如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帐号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合同订立后,国际部将按时向借款方寄送《还本付息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借贷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拆借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

  第八章 拆借外汇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划拨资金时,分行拆借的资金一律先入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外汇资金往来帐户,分行在收到清算中心的贷记通知后,即可向清算中心发送加押电传,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第二十五条 分行在归还到期拆借资金时,应提前将头寸(包括本金和利息)调入分行在清算中心的外汇资金往来帐户,国际部资金处将于合同到期之日通知清算中心主动借记该分行帐户。

  第二十六条 同业拆借的外汇资金,在拆借资金和归还本息时,可直接将资金划入《外汇资金拆借合同书》中规定的外汇帐户。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为掌握拆借资金运用的全面情况,总行国际部资金处要定期编制《系统和同业外汇资金拆借一览表》,各分行要按月上报《分行外汇资金拆借统计月报表》。

  第二十八条 对资金拆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每笔拆借资金的安全,使拆借的外汇资金始终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以提高自身和社会的经济效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