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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能源外[1991]191号

颁布时间:1991-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能源部

  为加强能源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管理,支持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基建、生产的需求,根据国家计委、经贸部〈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计经贸〔1989〕16号附件)的精神,结合能源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部属及归口管理单位指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系统各单位。

  第一条 配额商品种类和归口管理部门目前实行进口配额制管理的商品为47种:

  1.国家计委直接平衡的商品:原油、成品油、碳酸饮料成品及浓缩液、羊毛、涤纶、腈纶、聚脂切片、国家已经确定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2.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平衡的产品:

  物资部:钢材、废船、木材、胶合板、橡胶(包括合成胶)、ABS树脂、汽车轮胎、(包括旧轮胎)、聚碳酸脂;

  物资部、冶金部:钢坯、废钢;

  物资部、化工部:氰化钠;

  化工部、商业部:农药;

  商业部:食糖、化肥;

  轻工部:木浆;

  烟草专卖局:烟草、香烟过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南药。

  3.国家计委协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汇总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商品: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见附表1)。

  边境贸易、易货贸易、对台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进口的配额制商品,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归口管理,并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口配额商品计划的编报程序

  1.根据国家计委对编制年度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的要求,部(主办国际合作司,会综合计划司,下同)发函给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按规定日期各单位编制计划上报;

  2.部汇集各单位的计划,经审核后纳入能源部年度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进口计划,同时抄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3.为使各单位安排好进口工作,国家计委每年第四季度要求编报下一年度自有外汇进口预订货计划,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编报预订货计划;

  4.年度自有外汇进口计划原则上每年一次报批。执行中确需增加进口指标的,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由部报国家计委。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原则上不再增加进口控制指标。

  第三条 进口配额商品计划(年度计划和预订货计划)的审核和下达

  1.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综合平衡,纳入国家年度进口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联合下达;

  2.配额管理的商品和其他商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

  3.已纳入地方、部门进口计划的配额商品数量和金额,视同国家下达该地区、部门的进口配额指标,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超过;

  4.国家计委下达计划后,部根据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的计划将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指标分解到各单位,各单位按下达的指标在一个月内提出使用配额商品的实施计划。未按实施计划办理使用申请,或未在该项计划期限内提出变更计划,该项指标即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配额商品的进口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

  1.配额商品的进口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统一刻制“×××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能源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在国际合作司。部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进口配额商品订货卡片需加盖“配额商品专用章”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2.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文件:订货卡片(附详细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的清单)一份,汇总清单一份(存部),备妥外汇的证明一份(存部)。

  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正确;该单位的配额商品指标余额是否足够。

  盖章:经处、司领导签批后盖“能源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

  登记:卡片签批后进行登记,核减该配额商品指标。

  3.报告执行情况

  部:每季后十天内将上一季度的配额商品审批情况报国家计委经贸司和经贸部综合计划司;

  申请单位:以开出配额商品指标的批次为单位,每季末按附表二向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直到使用单位(最终用户)收到配额商品为止。

  第五条 进口配额商品的管理原则

  1.严格按外汇审批进口配额,没有外汇来源或外汇不落实的不分配进口配额指标;

  2.进口配额指标根据实际需要和外汇落实情况直接分配到使用部门和经指定的物资分配供应部门,不能分配到流通环节和各类经营性公司用于倒买倒卖进口物资;

  3.不得擅自超计划审批进口配额商品指标;

  4.严禁转让和倒买倒卖进口配额商品指标。

  附表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各种改装车、特种车和专用车。

  2.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16位以下微机的CPU板;软硬磁盘机、打印机、显示终端、磁带机、电脑打字机、平板绘图仪。不含编程器。

  3.电视机

  包括投影电视、工业电视、14英寸及以上监示器。

  不含图形显示器。

  4.电视机显像管

  5.摩托车及发动机、车架

  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不含雪撬、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

  6.录音机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音机、汽车收放机。不含单放机。

  7.电冰箱及电冰箱压缩机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不含容积340升以上或最低制冷温度-40℃以下的冰箱及雪柜。

  8.洗衣机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机、干洗机。

  9.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及机芯。

  10.照像机及机身(包括机壳、快门、取景器三项)不含高空、水下、制板、眼底照像机。

  11.手表

  包括指针式石英电子表、机械表。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

  12.空调器及空调器压缩机

  包括窗式、挂式、柜式空调器。不含车用及船用空调器,中央集中空调系统。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不含复制速比1:8及以下的录音磁带复制机。

  14.汽车起重机及底盘

  不含正面吊运机。

  15.复印机

  包括卡片及工程图纸复印机。不含胶版复印机、酒精复印机、明胶复印机。

  16.断层成像装置

  包括X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不含伽玛像机(ECT)。

  17.电子显微镜

  18.气流纺纱机

  19.电子分色机

  20.集成电路

  范围见电子工业部《集成电路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注:上述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合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按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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