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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国字[1991]第18号

颁布时间:1991-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为加强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管理,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联行业务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法,自1988年实行以来,以全行外汇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经办行未按照总行办法处理联行业务,致使1988年、1989年度的总行联行汇差资金尚未轧平。因此,总行拟定于今年五月份从联行业务量较大的经办行抽调联行人员集中清查。
  二、各分行应加强对所辖经办行联行业务的管理。今后,总行发现经办行业务中的有关问题,将通知管辖分行,并由管辖分行督促解决落实。各管辖分行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辖内的联行外汇往来,为经办行提供业务方便。
  三、省辖内联行外汇往来使用的各种联行报单与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单,应有明显区别标志,不得用全国联行报单代替省辖联行往来报单。如已用错报单的经办行,应以同方向红字报单进行冲正。
  四、各联行机构应积极协助总行查询,不论是否本行差错,均应向原对方联行机构联系,查清问题后及时回复总行。
  五、总行在配对销帐发现部分经办行填报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时,不是要素不全,就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各经办行必须按下列要求填报。
  1.各经办行必须使用《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的单币种的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凭证由各行自行印刷)。
  2.必须填明行名、行号、日期、编号、上期累计发生额、本期累计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并注明对帐联、销帐联的张数。
  3.必须加盖经办和复核员名章,在填报行栏中加盖联行专用章。
  4.凡收到上年度的联行业务报单,在上划联行汇差和填报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时,必须与当年业务分别处理,并注明“上年”字样。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
  《全国联行外汇往业机构变动表》(第一期)
  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
  为保证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顺利进行,特制订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
  一、自今年三月一日起,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的管理工作,由我部外汇会计处负责,核批和增减联行机构,并通报全国。
  二、申请参加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并熟悉联行业务工作的专职人员。
  2.必须能够做到联行印章、密押、联行报单分别三人经办、管理,不得遗失。
  3.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业务量平均每月在二十笔以上(省、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除外)。
  4.必须在总行开立“174外汇清算资金”的外币存款帐户,单独清算联行外汇往来汇差。
  5.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在青岛分行印刷厂印制的全国行外汇往来报单。
  6.联行查询、查复必须及时、认真,有查必复。
  三、各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可向总行申请核发或撤销联行行号,开办或停办联行业务,或通过总行通报行址、邮政编码及电传号等变更情况。
  四、经办行参加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必须通过管辖分行统一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批准,核发联行行号和联行专用章,并向全国通报后方可办理联行业务。
  五、各联行机构不得向未经批准参加联行的经办行签发报单。未经批准办理联行业务的经办行也不得向联行机构签发联行报单,如有联行业务,须通过双方管辖分行办理。
  六、根据经办行联行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行有权向该行提出改进措施,对不具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条件的联行机构,总行亦有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联行机构有责任协助总行查清联行未达款项。未达款项查清后,应将其联行专用章、联行报单一并交管辖分行集中保存。
  七、管辖分行填报增发式撤销联行行号,变更行址、电传号等,须按联行机构变动表的格式(附式一、附式二、附式三)填报。联行机构变动表由总行统一编印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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