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字[1992]356号
颁布时间:1992-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精神,为办好外汇调剂市场,现就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会员身份进入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开办的外汇调剂市场,需向调剂中心缴纳会员席位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会员席位费(按年收)
经纪商 五万元(人民币,下同)
自营商 二万元
交易员 一万元
(二)会员证书费(一次性费用)
每证五十元人民币。
二、以上收费收入用于会员证书、会员代表证的印制;会员的学习培训;席位及设备的租用维护等保障市场正常运转的开支,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