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发[1993]81号
颁布时间:1993-07-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并参照国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普遍性而制定;以防止、控制贷款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宗旨。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除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现汇贷款外,还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出口信贷、商业贷款及由我行对外出具的借款保函业务。
第四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和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风险度大到对贷款本息的收取造成威胁的贷款资产。在本试行办法中贷款风险存在于次级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形态之中,并通过风险度评核,确定其相应的风险量值。
第五条 建立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的目标是通过外汇贷款风险度的量化管理,探索新的外汇信贷管理运作程序,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形成新型的银行外汇信贷管理约束机制。
第六条 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借款企业、项目风险等级评价,贷款方式确定,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章 企业风险等级评定
第七条 各级应依据企业影响外汇贷款安全的因素,定期(每年末一次)对外汇贷款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设定企业领导素质、企业经济实力、企业资金结构、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前景五类指标评价体系。
第八条 根据对企业风险程度测定的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企业划分为AAA、AA、AB、BB、BBB五种企业风险等级。
第九条 按照企业风险等级,设定相应的企业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7,0.9,1.0.
第十条 风险评定和等级划分标准如附表一所示: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项目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依据影响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项目的各主要因素进行评估。这些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采用的工艺技术水平,项目的财务效益评价及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第十二条 各行对申请我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项目风险进行评估测算,依据其风险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项目划分为GGG、GG、GP、PP、PPP五种项目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7,0.9,1.0.
第十四条 项目风险评定及等级划分标准如附表二所示。
第四章 贷款方式的选择及贷款资产形态的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借款企业风险程度及项目风险等级的不同,各行可分别选择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及信用贷款作为对企业的主要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对不同的贷款方式,按照其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基础风险系数见附表三。
第十七条 附表三所列系数为风险系数,对于不同种类的抵押物,各行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抵押率时,除应考虑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外,还应充分考虑折算外汇的比率关系。
第十八条 附表三所列担保贷款风险系数的设定是以担保书经法律公证处公证为前提的。
第十九条 信用贷款的风险系数设定为1.0,但对于国有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按照已借款企业的风险程度和债务清偿能力将其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次级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及呆帐贷款五种形态(其标准见本办法说明)。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五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过渡系数为1.0,1.2,1.4,1.8,2.5.并据以测算贷款资产的风险度。
第二十二条 各行接受企业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借款企业及项目的风险等级和贷款方式基础系数,按下列公式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判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流动资金外汇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企业风险等级系数。
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企业风险等级系数×(1-a)+项目风险等级系数×a〕
(其中:a表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相对于借款企业对贷款影响的重要程度)
项目投资总额a=————————————————企业净有形资产+项目投资总额
第五章 分级审批及不同形态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贷款风险程度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执行限额及风险度双向控制并以风险度控制为主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或贷款风险度0.5以下(不含0.5)的固定资产贷款,由分行自行审批。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或贷款风险度0.5以上(含0.5)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贷款,由分行评估并测定风险度,然后上报总行审批;风险度大于0.6的一般不宜发放贷款。借款保函的风险等级评定比照贷款办理。但其审批权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均由各分行审查评定后上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为强化风险管理,降低我行整体风险,各行均不得发放大于本行资本金30%的单笔大额贷款;各行对单一企业或企业集团发放的贷款,其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贷款行外汇存款与外汇营运资金之和的15%以内(经总行批准,对国有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发放贷款除外)。信用贷款应逐步下降,抵押担保贷款应逐步上升。对任何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大于其净资产数额。
各行发放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的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及其它资产负债管理有关比例,应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比例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有关数据,各行可根据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供总行在试行后定稿时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