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3]242号
颁布时间:1993-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六号文件和国发明电<1993>11号文件精神,现对十八个外汇市场所在省、市的人民银行分行和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中央六号文件和国发明电<1993>11号文件“对囤积外汇额度或不按规定及时结汇的外贸公司,要从严控制贷款发放”的精神,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加强对持有超过100万美元外汇额度的企业、超过正常需要持有外汇额度的企业的审查,有关专业银行要加强对现汇存款大户的审查,切实掌握企业结汇和完成上交国家外汇任务状况,并将有关企业的情况于每旬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当地人民银行要及时向开户银行了解这些企业的存、贷款情况。各地人民银行要将上述情况于每旬报告总计划资金司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如总行认为必要,发出调控指令,各地人民银行分行根据总行指令,通知当地有关专业银行分行,收回那些手中保留超过合理需要的外汇或外汇额度企业的人民币贷款以及不合理资金占用过多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
二、各地外汇管理局分局要根据总行通知,劝说有关企业出售手中超过正常合理需要的外汇或外汇额度,增加外汇市场供给量,缓解供求矛盾,平抑市场汇率。
三、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和外汇管理局分局应密切注意外汇调剂市场上的动向,并按旬向总行和总局报告,对那些炒买炒卖外汇、炒买炒卖外汇额度、在外汇市场上兴风作浪的投机大户,一经发现,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同时依照国家的外汇管理法规实行罚款、没收或罚没并处。
四、各地外汇管理局分局一要加强对企业调汇的审查,通过遏制对外汇的盲目要求来抑制市场汇率的继续高升。二要加强对企业用汇的跟踪检查,对过期、到期调剂外汇进行清理,凡在调剂市场上调入的外汇,三个月内不用的,一律由中央银行收购。三要加强市场管理,严禁场外交易和加价。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要配合专业银行分行从严管紧购买调剂外汇的人民币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