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计财发[1994]第27号
颁布时间:1994-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
为了顺利实施外汇、外贸体制改革,现对当前具体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今年一季度实行新体制、旧体制并行的过渡办法:
1、今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新体制)。
2、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百分之五十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新体制)。
3、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兑换;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持有效凭证委托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从调剂市场购入;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委托外汇指定银行从外汇调剂市场购汇(旧体制)。
4、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外汇牌价继续使用(旧体制)。
5、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登记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在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办完入帐手续,按上述原则使用(旧体制)。
6、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但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旧体制)。
7、现有外汇调剂市场继续运营,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外贸企业自营商。外汇调剂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进行。外贸企业的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可以用于进口用汇支付,也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出售(新旧体制并行)。
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办法仍维持现行办法(旧体制)。
二、今年四月一日起新体制开始运行。目前外汇主管部门正在会同有关部委抓紧制定具体实施规定,在四月一日前下发。
请各地外经贸部门、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要扎扎实实地学习有关改革外汇管理的各项规定,逐条搞清弄懂,同时督促各类外贸企业和各分(子)公司,与各地外管局、指定外汇银行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